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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氏著作文稿  [精华]

书名:一定能赶过英国
作者:刁家翔
出版社:南京 : 江苏人民出版社
年份:1958
页数和开本: 36页 ; 19cm
题名:?
主题:工业经济-经济发展

作者:刁品安   回复:137   发表时间:2009-05-23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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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观岱 十一首

? 观岱字东民,自号弋仙老人,邑南马家場人,咸丰元年孝廉方正,乾隆癸丑科进士福建邵武知县思卓公之长子,道光辛巳恩科举人,营山教谕。



屈原碑 步苏长公屈原塔原韵

屈子立修名,风流今未歇。

片石野草荒,千载鸣泉咽。

胡为当日醒,从今后人渴。

握拳抓欲透,睁目眦俱裂。

想彼泽畔吟,宁计身后烈?

一放长不归,万死早自决。

汨罗昔招魂,临江今有塔。

日月碑石光,风雨碑文灭。

岂必精灵奇,总缘瞻礼切。

唏嘘吊三闾,忠贞遭百折。

荒陬志遗踪,过客消内热。

一碣奚足珍,所重古人节。



东楼西楼

东楼酒,西楼月,有酒无月楼有缺。

移东就西向月招,政恐人去月无聊。

六月之无已种愁,三千寂寞谁消忧。

对酒对月分棚坐,瞬息江城斗大州。

江上推篷一翘首,不见支颐香山叟。



闻王鲁之昆仲近状有感

忆昔文名动桑梓,王家昆仲惊人耳。

鲁之今老小云死,才子如斯而已矣。



遣怀

钝拙安吾素,升沉听彼苍。

未因身落拓,少减性疏狂。

北海鲲能化,南山豹偶藏。

此生休自废,努力事缣缃。



行至裕州取道赊旗店舍车登舟月下作

不堪泥泞苦,中道且登舟。

月魄团圆夜,江声自在流。

榜人催解缆,客子坐披裘。

水宿饶风景,倾壶话胜游。



唐县舟中,由昆阳绕道,凌雨亮先抵保安驿,

三更后雇牛挪车,始得与雨亭遇 二首

引道犹迷途,岐中更有歧。

劳人嗟侘傺,驽马费鞭笞。

云树昏将暮,津梁济已疲。

心悬同伴隔,投宿竟何之?



幸逢村落近,重价贷耕牛。

负轭为向导,知途便夜游。

三更风割面,一片月当头。

叩馆灯重拨,呼朋共酒酬。



秭归舟次 二首

又遇黄陵庙,将经白帝城。

滩高群石出,载少一舟轻。

风雨迟孤客,山川忆旧名。

归装惟铁砚,关吏莫留行。



岁月惊吾老,江湖滞此身。

梦多逢骨肉,客久厌风尘。

故国关心切,乡音入耳亲。

山禽唤归去,为我指迷津。



巫峡

壁立双崖峭,泉流一涧通。

溜痕深刻划,钟乳注虚空。

辟阖风云外,关键楚蜀中。

行看峰十二,历历羡神功。



初冬即景偶成

一径白云留我住,满山黄叶碍人行。

闲时欲唤家童扫,恐惹林边宿鸟惊。

??? (选自张孔修编《高梁耆英集》)

作者:222.184.28.*   发表时间:2009-10-27 1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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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治与自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
2006-08-14? 刁培俊?

一、乡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在官治与自治之间:宋朝乡役性质辨析



刁培俊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市 300071)



[摘要]两宋乡役不仅体现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也是具有以民治民“自治性”意味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并非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乡役性质,官治、自治两者兼具,不可偏废。唐宋朝廷在整合乡村秩序时,乡村管理的外在形式,前后变化显著,但其赋役征派、维护治安秩序的实质性内涵,寄寓于乡里、乡都保甲等外在表现形式下,却较少变化。就此反思唐宋变革学说,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关键词] 宋朝;乡役与乡村“区划”;以民治民;唐宋变革说的再认识



? 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的视角逐步下移,关于宋朝乡村管理层级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我们在学习两宋乡村职役问题时,深感已有研究尚欠周延,窃以为颇有再行探讨、辨析之必要。而立足于更广阔的学术视野,更长的历史时段,综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诸要素,自作为“关系的”、“过程的”制度史的研究取径切入,发掘潜藏于问题表相之下的历史内容,实事求是地说,已有研究,不足尚存。

? 针对上述不足,本文谨立足两宋,适当时候追溯李唐,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就两宋而言,县以下属于王朝管理乡间广土众民的制度性层级——乡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简单地用“区划”、“行政区划”、“乡村行政组织”,甚至是“村落行政”[1](P43)等现代词汇表述,我们有不同看法。其次,在对唐朝乡里和两宋时期乡耆、都保等的名称变换、及其外在形式与内涵实质加以认真辨析后,不难发现:究竟是依据民户多少,还是依据自然聚落为主划定乡里都保等更便于民间施行?参照中外已有成果,我们也提供新的文献依据,做出更趋客观的解释。我们的用力所在,并不在于全面重建两宋乡村管理层级变迁过程的整体图像,而在于利用新史料,将已有研究中缺失了的重要历史链条连接起来。最后,则就有关论述指出,中唐以降自乡官制到乡役制的变化,和北宋熙丰前后保甲法混同于役法的变化,是唐宋乡村管理体制中的两个重大变化。后者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控制。就乡村管理模式而言,中唐以降漫长的变革历程,至此基本告一段落。谨以此反思唐宋变革之说,以就教于前辈时贤。



一、乡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传统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的国家,王朝在控驭乡民方面,在获取国家机器赖以存在和发展运行的赋役来源方面,对于乡民这一庞大的群体会给予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乡民的稳定,是帝国大厦的根基;一旦紊乱,往往会给王朝以毁灭性打击。那么,就两宋而言,中央政府究竟采取了怎样的管理方式,将征派赋役、管控乡民的国家功能发挥出来的呢?是明确在县级行政以下,有意识地设置了诸如乡里、耆管、都保甲等如同路、府州军监、县的行政管理层级,还是在形式上采用了上述象征性符号,而实际上则以王朝运行的实际需要,依照“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将原属于国家行政运作的功能,寄寓于一部分乡村富豪民户,由他们协助或替代政府管理乡村,藉以节省治理成本,弥补国家行政乡村控制功能之不足?我们更倾向于后者。

宋代乡役人是介于县级政府和乡民之间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相当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等,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征派的各种夫役,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但是,从乡役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细致分析,则发现,无论乡役人具有怎样的重要性,统治者似都无意把正式的官僚体系直接延伸到县以下的村庄中去。

赵宋王朝给乡役人所设定的社会身份是“民”而非“官”。宋人往往说乡役人是“庶人在官者”,是国家用来“役出于民”、以民治民的吏民[2](P4299、P4295)。其他诸如职役人是“农民在官”者[3](卷四四三),“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4](卷一,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保正、长以编民执役”[5](P15),“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3](P5447)等说法,均表明乡役人是为政府操办乡村事务,其实际身份并非“官”,根本不属于正式的国家官僚系统。《文献通考·职役考一》明确指出乡役人是“至困至贱”的徭役。可以说,马端临的话,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士大夫的声音。既然斥之为贱役,则几乎所有乡村杂务,官府乃至官员私家事务,无不役使之[6](食货六五之八二)。清人《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一》在追述前代史事时说“大抵以士大夫治其国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将二者更清晰地区分开来。

在贵官贱吏的宋朝,乡役人并非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南宋时期的文献显示,乡役人乃是由县司胥吏和乡司等直接差派的[7](P750);[6](食货六六之二一),其社会地位很低;除王安石变法短暂的一段时间外,一般情况下,官方也不支付薪酬[8](P865-867);他们没有州县那样固定的办公衙门,更没有国家权力象征的官府印信,所以,严格说来,并不能构成一级完整的政权机构。而从乡村广土众民的角度来看,承担乡役者显然带有一定程度的皇权“神经末梢”的意味,具有“半行政”或“准行政”色彩[9](P72-73);而倘若从许多民户(包括豪富之家和一部分中产之家)纷纷逃避充当乡役的事实来看,则其皇权“神经末梢”的意味又颇显淡薄——有权力则有权利,在贵官贱民的传统社会中,还有人不愿意加入到“官府”中以享受国家给予的报酬和权利资源、乃至法外特权的吗?

我们再来分析乡役人的社会角色。担任乡役的民户,宋朝国家制度规定,一般须是富有多丁的乡村“豪富之家”,其社会角色更近似于傅衣凌先生所说的“乡族势力”:既具有浓厚的血缘性因素,更因地缘性因素而存在于基层乡村之中,兼具“公”和“私”两个系统的色彩。[10]他们处于国家政权和乡邻民众之间,有时执行国家政权的管理功能——征派赋役,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等,有时则为了应对国家的不合理指派等,而在州县行政和乡邻民户之间,采用一些上瞒下欺的手段,在控驭和整合乡村社会秩序过程中,起着实际的、国家行政权力所不能达到的治理效果。两宋采用乡役体制控驭基层乡村社会的管理模式,已具备了基层社会“自治化”的萌发条件,似也可视为汉唐以来官治和明清晚近社会自治的一个转折期。显然,我们这里所说的“自治”,也可说是“民治”,是与由国家派官设治相对应的[11](P2,P389);[12],远非西方语境中的“自治”,而是将这一外来概念加以“内化”,指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类如宋朝“以民治民”的职役制度的模式。

再者,参照前揭两宋时人对乡役的议论,他们似乎均未将其看作是一级类似于州县的、完整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反而多将其看作是在“以民治民”的职役制度下的社会控制模式。因而,这一时期的乡耆、都保等,大致只能视之为中央集权延伸在州县以下的“神经末梢”,他们部分具有国家行政性的管理功能,其“以民治民”的色彩也相当浓厚。换言之,具有相当的“半行政性”。

学者单纯研究“乡村行政区划”——纯粹来自皇权控制乡村体系的管理层级,这一研究取径是有缺陷的。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要具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和行政中心。[13]而就宋朝乡都保甲等设置而言,似很难找见说明其具有明确边界、幅员和行政中心的记载。元朝人在追述和议论相关问题时,则有类似“(丹徒县)旧惟七乡,宋熙宁中,又益以故延陵县之一乡为八,每乡所辖都分不等,其中为里、为村、为坊、为保,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14](P20)的说法。“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充分表明其层级是相对模糊的。那么,能否将这些记载中的乡里都保等看作县政之下的又一级行政性区划,我们认为,依照现代行政区划的术语套用于古代传统社会,多有不相契合处。宋朝县以下国家管理模式,与今天县级行政以下之乡镇设置,差别相当之大。在历史研究中,不宜简单采用现代的术语“行政区划”,宜结合乡村职役的具体事实,展开对乡村管理层级的研究。倘若完全剥离开职役制度等与之密切相关的诸多因素,单单就行政区划讨论行政区划,是仅仅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其他重要方面,一如盲人摸象,毫无二致。显而易见,乡役和乡村区划,前者较之后者内涵更为丰富而明确——关键是其中所包含的“以民治民”的职役性质,后者并不具备。总之,今天常用的行政区划表意单薄,不能涵盖宋朝乡村职役的所有意蕴,我们倾向于使用“乡役”一词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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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李治安先生主持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科研项目“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系列成果之一,课题批准号:05JJD840004。

※ 作者简介:刁培俊(1974- ),男,河北省临西县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03级博士生,主要研习宋史。

[1] 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棣《宋代乡里两级制度质疑》,夏维中《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分载《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和2003年第4期。梁建国《北宋后期的都保区划》,《南都学坛》2005年第3期;梁建国《南宋乡村区划探析——以都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鲁西奇《宋代蕲州的乡里区划与组织》,载《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国学者马伯良以及日人周藤吉之、柳田节子、佐竹靖彦、中村治兵卫、丹乔二等域外学者,也多有探讨



作者:222.184.28.*   发表时间:2009-10-31 16: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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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宋乡村管理层级的设定

? 唐朝在乡村治理中,以百户一里、五里一乡的乡里制度为主。中唐以降,乡里制度有所紊乱,乡村之中“村正”制度的出现,则标志着村级管理模式开始萌芽。

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大致推行的是乡里制。后来,管耆之制混入乡村管理体制。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推出募役法和保甲法等[6](兵二之五)[3](卷二一八)。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空变换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仍旧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甚或混通两种役名而用之。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崇宁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换言之,都保制度成为乡村管理的主体。

乡耆、都保等能否视之为县级行政以下的国家管理层级?这是勿庸置疑的。因为,从两宋时期来看,县域有大小,民户有多寡,但是,不在县级行政以下另外设置管理层级,统一县而治之,殊难想象:有限的县官们怎样征税派役、治安管理,维持一县的社会秩序?自当在县级行政以下,另设管理层级。

如果说,依据人死后埋葬地的记载,可以反映出真正客观、实在的县级以下国家管理层级的名称,那么,结合出土文书、地方志、石刻拓片以及传统文献等记载,我们可从唐人、宋朝人丧葬地调查取样的归纳中,有以下大致判断:

中唐以前,已经发现了并未严格施行乡里制的地区;中唐以降的社会变革,更加速了这一趋势。所以,这时的县级政府以下,有乡实际管理乡村事务,管理者的名称就是里正;里和村已大致雷同。宋初也是如此,只不过由于乡村事务的繁杂,又增加、沿用了五代耆长等,设有里正、耆长、乡书手等色役。王安石变法中,保甲法混通于乡役制,直接导致了都保体系取代乡耆等名称[1]。

两宋由乡管耆制是怎样过度到都保之制的,变化的大致时间为何时?关于这一重要变革过程,已有成果多含糊其辞,或跳跃而过。而宋哲宗元符三年(1100),晁说之在议论役法时有这样的一句话:

……并团省管以为保,雇募保正,以代耆长。而地里之远,所责之不一,则有所不恤,姑因保正而得利也。[4](卷一,奏议·元符三年应诏封事)

这则比较典型的史料明确显示出,元符三年前后,宋朝乡村管理模式中发生了将团、管改并为都保的变革。这至少说明,在宋朝大部分区域内已经完成了由原来乡耆制到都保制的过渡。两宋乡村管理体制外在形式的变革过程,前后时段史事的链条连接,至此已豁然贯通。

北宋晚期和整个南宋时期,文献中还存在不少关于乡、里等乡村体制的史料。学者多以之作为缕述两宋乡村区划的一手资料。然而,下面这则文献表明:宋人文献中之所以存在大量标注乡里的现象,和士人参加科考时,国家限定须出示户贯有很大关系:

《祥符旧经》:一乡曰永安,七里曰上明、罗刀、食禄、大硐、罗隆、罗融、小溪。《九域志》:一乡同上,一镇曰绵水,后改乡为绵水。里仍曰上明、罗东、山南,凡八。今惟士人应举卷首书乡里名,至于官府税籍,则各分隶耆下。故结甲日以耆冠都,今仍以耆书……[15](P633)

这一方面说明,列举乡里称谓,是士人应举时所须出示的[6](科举三之二一至二二)[5](P98),但是这与实行中的乡村管理层级并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则表明这时的官府税籍中则是“以耆冠都”的。而乡(一般鲜见其管理者的名称和实际执行管理事务的活动)和耆(设有耆长、壮丁,往往仍可视之为一种负责治安的管理层级,但又和都保难以发现其间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依然在不同区域存在着,反映出宋代乡役的地域性特征。

我们检视《历代石刻史料新编》(曾对照《宋代石刻文献全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江西出土墓志选编》、《宋元方志丛刊》、《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并对照《宋会要辑稿》等传统文献,检索排比千余个抽样的结果,层级的排列,大致如丹乔二所列(柳田节子也有补充)[16][17](P390-391)。

进而言之,标注籍贯或葬丧地为县-乡-里、县-乡-村或县-乡-都者较为普遍,也有县-村、县-都、县-保等标注方式。另,不同时代、不同区域的墓志铭、碑刻等,所存留的历史遗迹各不相同,即使同一时代同一区域亦然。因此,我们认为,单凭这些史料,不足以表明两宋国家权力对于乡土众民管理层级之实况,士大夫和乡人“皆据其土俗之所呼以书”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这些标注户贯名称根深蒂固的习俗化和惯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包含内容也多有名不副实的情况。细心排比千余个取样调查后,结合阅读史料的印象归纳,我们认为,王曾瑜先生所指出的:“宋朝乡里以及管或耆的关系,相当复杂,各地的情况五花八门,难以一概而论”,是十分允当的判断。[18](P266)

最近学者研究中反映:北宋中期后,乡里仅具有“地理概念”,或说“较为单纯的地域单元”的意义,而并未付诸实际的国家管理功能,那么,我们不禁要逆向追问:中国人是极注重实际的,在行政管理中设置空闲、虚假的管理层级——乡村中设置空闲的“摆设”:乡、里,为的是什么?这些史料所能反映的,难道仅仅是传统习俗在穷酸措大(士子)们笔下掉书袋吗?反之,如果说乡里是拥有实际管理功能的层级,那么,在县级行政以下,设置乡-里(耆、管)-都(保),然后才是自然村落,设置三级,有必要吗?因为这样一来,“准行政”的办事人员势必要增多,十羊九牧的局面是统治者所情愿看到的吗?要知道,北宋中期以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一直处于入不敷出的窘境之中。“准行政”办事人员的增多,势必更多的侵夺乡民劳动所得,从而与政府争夺赋役资源[19](P746)[20](P35)。依此而言,似乎这正印证了一个推断:自然聚落和国家管理层级的重叠、分离与矛盾——

在唐宋乡村管理层级的研究中,不容忽视的是乡耆都保设定的标准。通过解读两宋乡役的相关文献,我们发现,无论是北魏隋唐的三长制、乡里制,还是这时的都保制,都是依据乡民户数多少设定的乡村管理范畴。虽然在设定过程中,也考虑邻近因素。但是,按官方制度,乡耆都保等在实行中所包含的民户范围,多有跨越自然聚落乡村的可能。这与自然聚落而成的村庄,与主要依据幅员、人口等设定的行政管理层级,是两回事。令人不解的一个现象是,学者认为,唐朝村正制度已经实施,而宋朝则全然难见。上述是否可以说明历史反复发展的情状,抑或其他,尚需实证。

按照唐宋时期乡里都保制度的规定,这种主要依照邻近乡村聚落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或都保甲制,往往要遇到民户多少与划定乡都保甲的具体制度规定的差距问题——一个乡村村落民户多达千百,则有一村含有数都保者,或是含有几个都保;邻近的数个村落均民户稀少,则一定会有跨越村落设置乡里或都保的情况存在[3](P6707)。这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前人疏略的这个方面,我们不妨详加分析。

如所周知,古代中国人口较少,分散而居的乡村,民户要考虑生产耕作距离住所的远近,周围田地、山林湖泊等资源的利用便利与否,当然也会考虑与自然灾害、虫蛇野兽和盗匪等抗御的情况。村与村的距离,民户的多少,缺乏一定之规。一般而言,一个乡村,大致民户数在二、三十户到一、两百户之间的情况较多,超过三、四百户甚至五、六百上千户以上的乡村,较为少见。即便是两宋时期,人口有了大幅度增长,一般的乡村聚落,人口依然较少,尤其是北方的大多村落,更是如此。

唐宋时期推行的乡、都制,设定在500-250户内,一则地理范围过大,二则南北东西自然环境各异,单靠有限的乡村头目管理,推行不易。以100户设里、250户设都保、25户设一大保,看似易行,但逢村落较多、民户稀少的情况下,就往往出现宋孝宗时郑伯雄(景望)所说:“而定役者止据物力之高下,而不问其居舍之廛野。故在远郊而催城中之租,居东乡而督西保之税。姓名、居里之不可识,逃亡死绝之不可知……”的情景。他进而批评“役民者不本保伍”的做法[21](地官·司徒)。也有人进而反映:“一版之民,有相邻而属异者,有极远而属同者”;“有相去十里者,甚者至十五里;有隔山阻水,有异保殊坊者”。这一跨村越乡,征派管理,给乡役人完成职役任务带来一定的难度[22](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又书),也给这种划分都保制度的确实推行,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所以,民间在实际推行都保制时,往往依据乡村自然聚落而定,并未严格根据制度规定的5-25-250户的户数来划分。如熙宁九年荆湖等路察访蒲宗孟言:“湖北路保甲,无一县稍遵条诏。应排保甲村疃,并以大保、都保止于逐村编排,更不通入别村,全不依元降指挥,其监司违法官乞施行。”[3](P6707。疑下有脱文)这一依据自然村落设置乡村管理层级、头目的举措,相对于跨越村落设置都保进行管理,是便于推行的。这里不妨重申:因人口多少和聚居的稠密疏散,在都保制实际推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就是一都(保),有的地方一个村落则可能分成若干个都(保),当然,也有若干个村落才凑成一个都(保)的。后一种情况,则难免都保役人跨村越庄执行职役任务。晚清以降以至于今,乡村半行政体系的设定,则表明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较之依照民户多少设定,更适合于乡村社会的实际。

中国行政建制的设立,一般会考虑上下相维、轻重相制,量地制宜、度地制邑,山川形便和犬牙相入或说幅员、人口、层次、边界等因素。[23](P120-249);[13]就宋代乡里、都保等乡村管理模式而言,似乎很难发掘出上述标准。从中央皇权加强和社会控制的角度而言,层级的增多,无疑意味着地方权力的分化,不利于皇权对于地方乡村的治理。一般而言,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层级越多,上下阻隔越为明显,政令越不易贯彻,下情越是不易上达,中央政府也越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下面越是容易变通国家的政令。[24](P151);[25](前编,P12-13)在中央皇权趋于强化的两宋时期,于县以下设置2-3甚至更多的管理层级,设置管理人员,参与到行政管理之中,分化皇权,是与集权中央的举措相悖而行的。或许,这未必是统治者的本意。

? 要言之,我们认为,赵宋王朝不过是借助乡耆、都保等县以下管理层级的外在形式,设置乡村职役人员,达到其治理和整合乡村秩序的目标,实际上,却又在设置乡村职役人员时,较少涉及其外在形式。自北宋初年的乡里、耆管,再到熙丰之后的“并团省管以为保”,都保的外在形式基本上延续到南宋晚期,并对元明清时期的乡村管理层级带来较多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虽然不同时期的士大夫们纷纷讨论役法的优劣得失,以致其外在形式有所变化,可是,寄寓于乡村职役制度之内的、代表着王朝统治理念的实质性内涵——凭藉乡役的管理模式以完税纳粮、征派徭役、维持乡村秩序等,在两宋300余年间,却相沿而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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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藤吉之等人的论著中,对于北宋中期后乡里制让渡于乡都制的情况,已有所揭示。参阅其《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和《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年、1965年版)所收诸文。佐竹靖彦对唐宋时期的“乡”有过论述,他认为宋初村落行政已经确立(参其《唐宋变革期的地域研究》,第21-110页)。大陆学人,似都无视于柳田节子对于北宋晚期都保体制凸现的揭示(《宋元乡村制的研究》,第377-404页)。前揭王棣文,虽因未能更多参考日文论著,而出现一些不应有的纰漏,但其独出机杼的创见,给人启迪尤多;夏维中应熟谙日人论著,文中却也未曾说明,以致紧随其后者沿袭了这一疏失。



结语


? 结合上述,这里谨提出对当前学界热点——唐宋变革说的反思意见,向前辈时贤请教:

从乡村职役制度的变迁来看,中唐以降到宋初,有一个大的社会变革。这是一个比较漫长的渐变过程,也是国家重新整合乡村社会力量,控制乡村民众的治理模式的变革历程。中唐以降直至五代宋初,基层社会经济事务日渐繁多,在近三百年中,乡村管理层级的外在形式一直处于变动之中,直至熙丰时期,保甲法混通于乡役法完成之后,这一变革才大致最终完成——国家重新对乡民加以5(小保)-25(大保)-250(都保)户的编组,乡役人数明显增长,国家控制乡民的力度得以进一步强化。依此而言,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提出的唐宋社会变革论、美籍华人刘子健提出的两宋之际社会变革论,在乡村职役问题上,似都难有确当的印证。我们认为,打破朝代限制,从历史的“长时段”看问题,可见许多历史事物延续多于断裂,但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放诸唐宋变革的模式下,加以探讨。一窝蜂跟踪热点的研究取向,是否稳妥,值得冷静思考。唐宋变革,并非社会发生“断裂”般的突变,所有一切都在一瞬间完成。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历程中,传统的力量往往强大。即使社会发生变革,抑或有变革先后乃至出现反复。易言之,延续是历史发展的主流,是主体;变革和断裂是支流,是部分。哪些发生了变革,哪些仍旧延续,随时空变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庶几可有更趋客观的认识。就此而言,熙丰前后完成的变革,基本奠定下此后南宋乃至元明清时期乡村治理的基本架构,值得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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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家范.中国历史通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222.184.28.*   发表时间:2009-10-31 16: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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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 二月村景 刁桂烈

早春二月艳桃花,蝶舞蜂飞衬落霞。溪上浮鸥推柳浪,桥边野叟语桑麻。

牧童牛背吹横笛,村妇田间伴暮鸦。一幅天然烟景画,风光占尽是农家。

作者:222.184.28.*   发表时间:2009-11-01 15: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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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访史略》刁杰成编著,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114.238.96.*   发表时间:2009-11-06 2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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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瑷辉 / 差异政治与协商民主



  内容提要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差异政治理论对普遍主义的政治模式提出了质疑,强调差异性、多元文化在政治生活中应受到平等尊重和承认权利。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其前提在于承认并解决多元文化社会的现实,通过公共协商解决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缺陷。然而,协商民主与差异政治两者表面的亲密关系却无法掩饰其实质性的分歧。二者背后隐含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内在悖论——是以无差别的个人主义抑或以有差别的社群主义为原则?该问题是协商民主理论领域内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关键词 差异政治 协商民主 普遍主义政治 民主政治

  作者刁瑷辉,南京大学2008级政治学博士研究生。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入后工业社会,后现代政治学正以“后行为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黑人政治”、“多元政治文化”、“权力话语批判”等散乱形式,在后现代思潮地平线边缘初露端倪。“特殊性”、“身份”、“少数”、“弱势”等边缘话语成为解构普遍主义模式中同一性支配下的霸权话语和主流体制的“另类之声”。与此同时,堕落为一种简单的投票政治的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也广遭诟病,90年代后期,一种企图实现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①理论应运而生。

  协商民主论域中的差异政治观  

  作为“差异”精神的后现代主义,从总体而言,是对现代性的一种消解和批判意识,是对现代主义启蒙理性解构的试验,这一特征同样鲜明地贯穿于后现代政治学中。在西方学界后现代主义思潮开始波及最保守学科之一的政治学,政治学界一些激进的学者开始转向“差异政治”的研究。

  (一)差异与差异政治

  “差异”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早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中就已存在。然而在后现代视域中,福柯、德勒兹、德里达等后现代主义学者所使用的“差异”术语,其内涵却是反辩证法的。后现代主义者承认差异性,否认同一性,反对把差异最终归入更高的辩证统一之中。在后现代思潮语境中,“差异政治”是运用差异性原则对当代政治哲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一种理解方式,其基本内容是:以德里达的“差异”或“延异”、利奥塔的反对“宏大叙事”观等为哲学基础,以多元政治观为基线,反对建构任何类似于“启蒙理性”那样的大一统政治哲学,强调多元的“小叙事”及政治价值向度的多元化、多维化倾向。②

  后现代主义批判了现代主义中如“语言”、“理性”、“真理”、“正义”等语汇带有明显的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倾向,它们建构了同一的、压制差异的无形权力体系,将真实的主体——个人,囚禁于无所不在的权力网格中。这一思潮波及政治领域具体表现为:批判普遍主义政治,认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中关于“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带有现代性意味的语汇,以牺牲差异、少数和多元化为代价。尽管在差异政治论者中并非都是后现代主义的信徒,后现代主义论者并非都主张差异政治,然而差异政治是后现代思潮下的产物,这是勿庸置疑的;尽管差异政治理论形态各异却一致地坚守后现代主义的核心要旨——差异,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差异政治是后现代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

  差异政治理论的兴起与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传统的公民身份理论陷入困境从而受到多元文化论的挑战和质疑密切相关。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观强调政治社群的共同目的,此一共同目的所要追求的共同善永远凌驾个别公民的利益之上;而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则重视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分别为公共和非公共领域,认为个人利益优先于公共福祉,所重视的基本价值是个人的基本自由、平等、宽容和正义。相对于公民共和主义,由于自由主义是当代民主宪政的基础,所以自由主义的公民概念俨然是当代最具宰制性的主张,因此自由主义的普遍公民观念,也受到最多而且严厉的批判。多元文化论者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理论忽视族群、文化的差异性,自由主义式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其结果反而造成实质的压迫和不平等。多元文化论者认为,只有肯定和正视差异,才能达成实质平等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自由社会正视差异,因此差异公民身份的主张成为当代另一种值得重视的公民理论。③诚如Seyla Benhabib所言:“差异问题出现,也就出现了政治,而且往往同时出现身份认同概念:只有在个人和集体与那些不代表自身利益的人之间形成差异时,他们才能发现自己的身份。”④尽管“差异政治”可能陷入了对身份认同创造性质疑的泥潭中,然它毕竟是对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特别是自由主义的普遍性宰制的反抗。因此,根据扬的观点,“差异政治”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表达着这样的政治诉求:“由于与其相关的文化或结构性社会地位,各种团体处于受压制或弱势的地位。为了同那种轻视团体成员并将其贬低成其他人的支配性模式相对抗,这些运动从其团体角度出发,表达了其对社会成员的独特理解。”⑤

  (二)差异政治在协商民主论域的凸现

  差异政治观影响很大,涉及西方民主理论研究、政治哲学研究等广泛的领域。众所周知,西方早期的直接民主理想被狂飙突进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代议制实践所淹没。在自由主义理论的实践上,代议民主制逐渐成为直接民主的最重要实现形式和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但是其弊端也日益显现:民主政治“堕落”为一种简单的选举政治。自由民主制度损害了民主最重要的原则,无益于改善社会的不平等现象,使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不利地位,无益于改善社会和经济领域中深层次的结构性问题。正是在这股批判浪潮中,20世纪90年代后期兴起的“协商民主”作为新形态的民主诞生了,它被认为是解决自由主义民主困境的良方。

  有鉴于此,协商民主理论引起了更多学者对差异政治的关注。就最广义的界定而言,“协商民主是这样一种观念:合法的立法必须源自公民的公共协商。作为对民主的规范描述,协商民主唤起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简而言之,它呈现的是一种基于公民实践推理的政治自治的理想。”⑥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文化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则在于强调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即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

  差异政治观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以对差异和特殊群体的保护和解放程度作为衡量正义的根本标准,因此,差异政治认为“曾根据性别、种族、民族、性状态、年龄、残疾以及社会阶级来定义的进步政治学,可以根据获得解放的被排斥的少数群体大量增加来重新进行定义。”⑦尽管差异政治观尚未形成一个自觉而统一的思想流派,但它们都一致反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等普遍主义政治,其“首先认可部分群体在历史上受到压制这一独特视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强调各种压制及其主体地位,反对表面上中立和理性而实际上却排斥或者压制特定受压迫主体的做法”⑧。近年来,国外协商民主论者如爱丽丝·扬(Iris Young)、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埃米·古特曼(Amy Gutmann)、赛拉·本哈比(Selya Benhabib)、丹尼斯·汤普森(Dennis Thompson)、安妮·菲利普斯(Anne Phillips)、尚塔尔·墨菲(Chantal Mouffe)等纷纷将研究的目光投向差异和认同政治,对差异、认同、多元文化、正义、包容、民主等概念以及彼此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在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扬认为,“所谓差异即指各个社会群体固有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也就是说差异是不可被削减以达成统一性或不可被归为单一性。”⑨扬在其《正义与差异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和《包容与民主》(Inclusion and Democracy)中对差异政治理论进行了完整阐述,并分别探讨了正义与差异、包容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批判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对差异的压制,试图超越自由-社群主义政治二元框架,构建一种新型替代模式——差异政治。扬指出,“在一个大群体中,其内部的子群体往往容易被边缘化、无奈地沉默并被更大的群体排除在外”⑩,因而差异政治论者认为应该给予各类群体尤其是子群体表达的权利。“政治所诉求的不是普遍原则而是对社会形态具有差异性的理解以及让特殊群体拥有表达的机会。”[11]

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把自由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政治的冲突提到普遍主义政治和差异政治冲突的高度去加以讨论的是泰勒。在《承认的政治》(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一文中,泰勒围绕着承认的话语,探究了普遍主义和差异政治的缘起,剖析了两者的内在联系与冲突,并提出了一种温和自由主义(自由社群主义)的化解方式。泰勒指出,普遍主义政治是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而来的,即强调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尊严,其内容是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化,决不允许“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与此相对照的差异政治则是从现代认同概念的发展中产生的。这种政治要求承认个人或群体的独特认同,这种认同正在被占据统治地位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12]

  差异政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商民主天然的伙伴。尽管差异政治论者与协商民主论者存在较大分歧,但两者都关注政治的包容性、尊重多元主义、消除不平等诸方面。有些差异政治论者还是协商民主的信奉者,并且大多数差异政治论者都倡导协商与对话。确实,如果不是因为有差异,协商就会是一件非常乏味的事情,会是那些已经达成一致的人们之间的对话。就像菲利普斯提出的,“协商很重要,仅仅是因为有差异。”[13]然而,差异政治论者对普遍合理性主张的怀疑导致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抨击协商民主。尽管协商民主推进了普遍的统一,然而它一方面扼杀了差异从而强化原有的政治秩序和等级,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协商程序以普遍平等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因而无法避免“边缘化或者弱势群体趋于固化”的消极后果。总体而言,两者表面的亲密伙伴关系却无法掩饰实质性的分歧和争论。

  协商民主:重蹈“普遍主义政治”的覆辙?  

  差异政治批判公共协商对各种差异进行压制从而达成“沉闷的一致”。在协商环境里,排斥和压制如何发生?这与协商民主所隐含的普遍主义倾向密切相关。

  差异政治批判的“普遍主义”包括两层涵义:“分别为作为‘一般性’(generality)而言的普适性,以及作为平等对待的普适性。”第一层涵义等同于公民行为所表现或者创造出来的公意,这一公意超越了群体之间、地位以及利益等特殊性,而以公意观点含蓄地将充满差异和多元的共同体同质化;第二层涵义指一种“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原则,这一原则将使边缘化或者弱势群体趋于固化”。差异政治论者认为“每位公民在社会和政治体制中参与民主的过程,都应该考虑到群体差异被赋予他们特殊的权利,以此来瓦解造成压迫和弱势境地的根基。”[14]差异政治论者辛德斯、桑德斯和扬等人纷纷就以下三个方面对协商民主理论发出诘难。

  首先,差异可造成协商的“内部排斥”。

  在协商民主中,当人们参与协商时“经常需要相当程度的自制力,隐藏个人意见的能力和意愿,以及平和地处理周期性的厌倦感和挫败感”[15],因而协商形式在无形中已经压制了单个的人。就福柯的话语权力理论而言,在参与协商之前,协商民主话语体系已经为人们构建了个体认同,压制了原有的个体。差异民主论者辛德斯认为协商民主对人们的驯化过程排斥了少数群体的意愿,比任何武力和法律手段更能强化现有政治等级体系。加之协商民主论者提出的“理性交往模式”更易导致协商内部性的排斥。桑德斯和扬认为协商代表了一种理性的交往模式即不带感情的、理由充分的、合乎逻辑的交往。然而人们之间的理性也具有差异,一些受过良好教育对自我利益有更清楚的认识的人们在协商过程中更有能力用理性而清晰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反之,那些没有文化处于弱势的群体或许不具备足够的理性能力来阐述并使其他人信服其观点,桑德斯称此为“内部排斥”。[16]除此之外,机会的不平等导致弱势群体无法参与公共协商领域。尽管许多国家已经提出普选制,但国家仍然排斥了许多游离于国家体制外的弱势群体。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那些弱势群体被纳入协商中,能力的不平等导致他们不能有效地运用机会以利于自己成员的方式影响协商过程,扬就此认为:“将民主讨论的实践限定为一场有人赢有人输的竞争,使得那些喜欢竞争并熟悉游戏规则的人更有优势。”[17]

  其次,差异难以达成共识。

  协商民主模式假设公共领域可以消除权力和对抗,并且可以达成理性的共识。然而,扬认为,并不存在沃尔泽关于共同体内部先在的“共识”以及哈贝马斯通过对话达致“对已破裂的共识的修复”的可能,“在当代的多元主义社会,在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奢望可以找到足够的可资利用的共识,也不能担保这样的共识有助于解决集体面临的问题”。[18]墨菲引用维特根斯坦的分析方法后指出,同意不是建立在判断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当两种水火不容的原则狭路相逢时,每个人都会宣称对方是傻瓜和异端。当我说我‘反对’某人时,难道我不应该给出理由吗?当然应该,但是这些理由到底能有多大效力?在理屈词穷之后,剩下的就是信念。”[19]可见,基于文化多元主义的差异意味着偏见和分裂从而阻碍着共识的达成。在桑德斯看来,“隐伏的各种偏见可能使公民们只听得进一些人的意见而听不进其他人的意见。重要的是,那些意见被忽视的公民可能和其他公民一样,还意识不到这种偏见的存在……当基于偏见的漠视既不被那些遭受漠视的人也不被那些持有偏见的人所认知时,偏见就不可能遭到挑战。”[20]在差异政治看来,协商民主所欲达成的“理性的共识”既彰显普遍主义政治的霸权,又弥漫着乌托邦色彩。

  再次,差异使协商民主的前提并非中立。

  协商民主论者如科恩、罗尔斯等试图为公共协商预设一个中立的前提,他们认为公共协商是在理性的、中立的、自由的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对话,任何情感、偏见都应该被摒弃。然而,差异政治论者认为,在充满差异的世界里很难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中立前提。扬指出“自以为持中立正义观的公民大体上都带有偏见,因为他们都以主流集团的价值作为普适性规范,因而将非主流的边缘化群体视为异类”[21],主流和边缘、多数和少数分属于不同的话语体系,边缘群体永远无法被多数真正理解和接纳。在差异政治看来,采取无差异中立原则的自由主义是文化霸权的反映,因为少数族群和被压抑文化被迫采取不同于自己的文化形式,结果所谓无差异和公平的社会,不只是不人道,而且是以一种微妙和不自觉的方式高度歧视,所以这种假设普遍、无差异、平等尊严的自由主义,由于它本身是特殊文化的反映,因此是一种特殊主义冒充普遍性。因此,“协商不是一个中立的程序而是偏向具有某种文化特性的人们,而通过协商达成的决策与现代自由民主达成的决策一样,都不是正义的。”[22]

  由此可见,差异政治论者基于对普遍主义的怀疑导致他们批判协商民主并非是真正的包容政治,将弱势排斥在体制之外,成为压制差异的“真正帮凶”。差异政治从反普遍主义立场出发批判了协商民主的公正和包容是虚幻的,普遍主义的协商非但不能维护真正的公正反而强化了现有政治秩序和等级制;非但不能保护少数群体并将其纳入合法化话语体制反而使多元化的公民趋于同质化。“如果要建立一个完全包容的公共领域,公共协商者必须抛弃‘正义’,因为它不能将边缘群体的要求合法化,而要求他们牺牲差异性作为成为平等公民的入场券。”[23]在差异政治论看来,协商民主试图超越代议制民主的普遍主义原则,然而,它不仅无法为所有公民提供一个真正的包容性公共空间,而且再次落入了“普遍主义政治”的窠臼。

  差异政治:另一种形式的压抑和宰制?

如前所述,差异政治认为政治最核心的问题即由差异所造成的群体间压制和被压制关系。只有充分尊重多元文化下的群体间差异,将边缘化群体纳入合法的话语体系,并为弱势群体设立代表维护其表达的权利,才能真正做到包容性的公共协商。詹姆斯·博曼、约翰·德雷泽克等协商民主论者为了回应差异政治的批判和挑战,试图在公共协商这一框架中调和普遍主义和差异主义的冲突。一方面,他们对差异政治进行了反驳,逐一指出其致命的弱点,另一方面,在原有的理论框架内作出进一步阐释和论证,使协商民主理论更为包容和开放。

  第一,差异政治的某些主张是一种“特权政治”的表现。

  为确保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声音能够被听到并被公正的考虑免遭排斥,他们提倡应该为这些群体设立代表,并树立群体代表在公民中的权威。菲利浦的‘政治在场’论对此提供了有力的辩护,即认为“非本群体成员不可能深切地理解该群体中成员体验,因而需要群体代表为之申辩。”[24]此外,扬为确保群体间平等的协商能力,要求给予边缘和弱势群体代表更多权利,如在公共协商中的“一票否决权”等。然而协商民主论者指出,差异政治赋予特殊群体的特殊待遇以及群体代表的特权将直接伤害公共协商中普适性的平等和公正,影响其他公民自由做出选择的权利。其次,协商民主论者认为,群体代表并不能完全代表该群体所有成员的声音和利益,群体内部的差异的压制问题将难以解决,甚至群体代表有可能蜕变为压制边缘和弱势,玩弄特权、操纵政治的魁首。正如德雷泽克讽刺道:“协商民主一定意义上,是一种防范政治精英们策略地操控公共政策的制度安排,不料竟将陷入新生代精英——‘群体代表们’操控的危险。”[25]

  第二,多元共识可以动态地达成。

  针对差异政治的质疑,协商民主中的部分学者坚称,人们通过民主协商必将利用理性的力量以压制偏见和自私,以促使公共理性遵循“更好观点的力量”,成为发现或建构一致性的过程,因而“理性的共识”可以达成。文化多元主义的差异表明存在着难以逾越的认知或道德障碍,它对协商民主所能达成共识的失望,其主要原因在于以单一和静止的“公共理性”概念为判断标准,这就有必要对“公共理性”概念加以修正。在博曼看来,罗尔斯单一的“公共理性”并没有完全解决政治自由主义的前提——“不可调和的价值”所带来的困境,哈贝马斯动态的“公共交往理性”尽管强调了反思性和包容性两个特征,但也无法解决日益广泛的公共理性间深层的潜在冲突。如果公共理性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是“动态的和历史的”而不是“静止的”,那么这种“多元公共理性”将超越公平和单一性的限制。所以,差异不仅在民主协商中是可能的,而且还能促使协商民主更具动态性和包容性。其实,任何一种民主形式的目的是如何处理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分歧。与自由主义所倡导的聚合式民主相比,虽然协商民主并不奢望协商总是能达成共识,但是其基本目标是为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具正当性的构想,协商比聚合更容易产生共识。要有效地缩减道德上的分歧就应提倡相互尊重的价值,这是协商民主的核心。通过减小他们之间的分歧,公民及其代表能一起努力,在导致分歧的那些决策或其他相关决策中寻找共同点,这样就能提高达成共识的机会。[26]在这一意义上,差异政治所主张的“难以逾越的认知或道德障碍”,加剧了同质性特殊群体的“褊狭的气量”,这不仅是一种乡愁式的回归,而且也是特殊群体对其成员压制性和威权性的回归。

  第三,差异政治陷入“伦理主观主义”(ethical subjectism)。

  差异政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在政治上肯定和尊敬族群的特殊性。泰勒称这种要求政治上肯定个人或族群认同的主张为“承认政治”。泰勒支持差异政治的主张,认为政治应该将文化和族群的集体目标纳入政治领域,承认文化和族群的特殊性、肯认不同文化和族群的平等价值、对不同文化和族群平等尊敬。然而差异政治论者给出的理由则是文化和特殊性(如同性恋群体的性取向)属于私人领域,应该预先从公共协商中排除,不被公开争议和讨论。如一部分激进的差异政治论者就指出:“就多元文化问题而言,我们所做的不仅仅是对边缘群体出于道义上的尊重,而是应该予以承认;桑德斯更进一步提出,边缘群体的特殊性和特别要求,若被列入公共协商议程进行公开讨论和辩论则是‘冒犯性’的。而扬提出的‘群体一票否决权’则完全将亚文化等问题划入私域提供了合法的特权。”[27]进而言之,持多元文化观的群体认定自身的特殊性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有权利要求他人给予充分地承认。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差异政治默认了道德和伦理标准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这不仅造成在精神领域内伦理和道德体系的混乱,同时更助长了各种特殊群体的“伦理主观主义”倾向,正如Cilian McBride指出差异政治“在一定意义上,不仅仅是政治的,同样是伦理的和道德的问题”。协商民主论者抨击这一“伦理主观主义”助长了特殊群体对特殊身份的认同,导致不同群体间固步自封,“自恋和怨恨的复杂情绪潜伏在身份认同之中,它将替代多元主义,沦为持有‘唯我’(my own)的价值观”[28]。由此看来,差异政治使特殊群体固化、封闭,进而限制公共协商的广度和深度,无疑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压抑和宰制。

  余论  

  在现代西方的政治哲学语境中,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共和主义、多元文化主义等争议在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下渐行渐远。协商民主与差异政治背后所隐藏的更深层冲突是普遍主义与差异主义两种政治模式。“普遍主义政治认为,人之所以要求平等尊重是因为我们都是人,平等尊重的原则要求我们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差异政治则认为,我们应当承认甚至鼓励特殊性。”[29]。然而,泰勒认为差异政治要求承认特殊认同的背后隐含着一种普遍主义的原则,即吁求所有的独特性都应得到普遍平等的尊重和承认。这一从平等尊重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普遍主义政治和差异政治的冲突,无疑属于民主政治的内在悖论。两者的论战没有胜负,它让我们正视这一困局:真正包容性政治是以无差别的个人主义抑或以有差别的社群主义为原则?如何调和这一困局,后期的罗尔斯为应对多元主义的挑战提出了重叠共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伦理以及查尔斯·泰勒的话语理论都反映了诉诸商谈来达到真正的包容政治。由此可见,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真正的多元化和包容性的公共领域有赖于民主的转型和协商民主的推动。

  再思考包容与政治的关系将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最富有争议的话题。在包容的政治中,公共协商不是国家制度中一项冰冷的普适性程序,应该尊重差异和多元;另一方面,公共协商中的文化多元主义和差异不应该是静态的、封闭和固化的,它应该是一种动态性的差异、竞争和开放的多元主义。那么协商民主如何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更好地调和多元文化与差异的不平等,如何在调和自由主义和差异政治冲突中闪现出希望的光芒从而实现一种真正的包容政治,这将是协商民主理论领域内最本质、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作者:117.95.16.*   发表时间:2009-11-07 17: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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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课垂青有心人(2009-11-04 15:42:18)标签:杂谈?

作者:刁艳丽? 来源:中国教师网
《探索乘法分配率》一课经衍法老师几次试讲,不断探索,改进,后来呈现给我们的极近完美,几次听下来感受很深。整体看这节课注重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既传授知识又启迪智慧;让学生在观察、实验、猜测、验证、推理与交流的数学活动中有机会真切经历“数学化”,获得数学思想和方法。  

? 李老师出示两套练习题创设竞赛情景,导入新课:要求学生分组练习,其中每套题中一组所做的都是普通算法,二组所做都是利用简便运算的算式。很快学生出现了明显的快慢差别。李老师一句:二组的同学真的计算慢吗?引起学生认真思考,主动观察两组题目的区别,产生疑问:竞赛题目不公平!什么原因?从而产生的强列探索愿望。  

? 趁热打铁!李老师引导学生猜想两组题的相等关系,并用学生姓名命名此猜想,激起学生浓厚的探究兴趣。为了验证猜想出示例题:每件上衣32元,裤子18元。买3套共多少元?学生分组探讨。在学生汇报时李老师充分利用学生资源展示两种算法,得到初步验证,然后学生自己举例进一步验证,至此学生对乘法分配率有了初步的认识。这时出示一组连线题巩固了乘法分配率的形式,其中不符合乘法分配率的一题提醒学生避免犯类似的错误,达到防患与未然之目的,体现了李老师备课的深厚功底。  

? 在总结整理得出乘法分配率时,适时照应开头分析二组失利的原因不是学生计算能力差而是没有应用乘法分配率使计算简便,这样潜移默化的让学生感受到乘法分配率的优势,就会主动应用乘法分配率,变被动为主动。  

? 演练拓展部分通过不同形式的练习使学生既巩固了知识又培养了兴趣。在整节课中李老师语言精练,循循善诱,环环紧扣,步步扎实,讲出了浓浓的数学味;尊重关注每一位学生,创设了和谐民主愉悦的学习环境;在探究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了有效的指导,促进学生积极思考;为学生提供了优质的学习资源为学生创设了有利思考,探索、创造的学习环境。  

作者:117.95.16.*   发表时间:2009-11-07 2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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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是如何评价人的——以评价管仲为例



高一(14)班 刁彩云



《论语》中孔子的言谈,大都是就某人或某事发表自己的看法与主张。那么,孔子是如何评价人的呢?

孔子是极力推崇以礼治国的,通过礼来实现“仁”,所以他以礼处世,付诸实际行动来实践它。孔子曾评价过管仲,他认为,管仲器量小,他们家收取百姓的大量田租,为他家管事的官员也是一人一职而不得兼任,不节俭。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可见管仲是不知礼的。对此,孔子还讽刺他说:“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论语•八佾》)

而当子路问到,公子纠被齐桓公杀了,召忽也都自杀殉节,但管仲却不自杀殉节。(《论语•宪问》)依子路的理解,管仲这种背叛的行为,是没有达到“仁”的境界的。确实,这种背叛的行为在当时来看,是为人所耻的。但孔子却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齐桓公多次会盟诸侯,不动一兵一卒,这全是管仲的功劳,也就是管仲的“仁”。(《论语•宪问》)

人们或许会觉得孔子在评价人上反复无常,一时说管仲不节俭,不知礼,在我们看来,这些正是管仲“不仁”的表现,而另一方面又说管仲是仁德的。这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实不然,这是孔子针对不同角度而作的回答,就说孔子评价子桑伯子吧!开始是认为子桑伯子办事简要,还可以,但换个角度来说,以这种方法来对待人民,就显得过于简单化了。一件事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不同结论,这也都是合理的。评价人也一样,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看法,应该全方位看待。

我认为,孔子在评价他人时,是站在一定的高度上的。孔子所谓的“仁”,是利于天下的。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使人们至今仍受其好处,若无他,人们恐怕会沦为披发衣襟在左边开的落后民族了。另外,对于“仁”与“不仁”的区分标准,是按是否从政来定的,评价管仲此类政坛举足轻重的人物,怎可像普通人那样,死扣小德小节。管仲虽缺小德,但他也有努力为消除人们的痛苦(在乱世中民不聊生),莫非你非得要他因自觉无力改变世道而隐居起来?像那些有小德的隐士一样?为了小节就为已死之人殉节,为了一人之死而消沉?这俨然是不合理的。且管仲没有随公子纠而去,正是体现了他对个人价值的认真。若是盲目而盲忠,是毫无价值可言的。从积极的角度讲,人活着,总该为社会,为身边的人做些什么吧,这也是人存在过最好的证明。

从孔子评价管仲,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并不迂腐,也不墨守陈规,见识浅显,而是站在一个很高的位置观察着事物。他更多的是从对社会的贡献方面来评价人的,正如他自己一样,努力奉献自我,尽自己最大的能力来改变世道,明知不可为却为之,也是他的价值取向。孔子善于根据某人或某事益与不益于社会等作出相对权变、辨证的评价与分析,不愧是司马迁评价为“高山仰止,景行行止”的人。

而今,我们在作评价时,都应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而不能被狭隘的民族主义或是个人的好恶左右,做一个有思想,有“高度”的人。


作者:222.184.28.*   发表时间:2009-11-15 22: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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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俊遮百丑”
新华报业网-新华日报  2009-11-16   

  村干部是主心骨。有什么样的村干部,就会带出什么样的村风村貌和发展氛围。在广洋湖镇蒯家村的调研,让我对这一点感触颇深。

  蒯家村当初也是个“问题村”,村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不高,集体发包款收不上来,村民经常上访。2007年,村里的新班子上任,蒯家村才改变了模样,处处呈现出新农村和谐景象。我7月底去调研时,有些不明就里的村民,以为“组织部长”来,就是要调动村里的干部,有的要求“提拔重用”,有的则要求我们不要把现任村干部调走。

  村民告诉我,他们之所以如此拥护村干部,就是觉得自己现在真正成了村里的“主人”。以前村干部干什么、怎么干,村民们基本不知情,眼看着村里100多万的发包收入被长年拖欠,却只能干着急。新任支书陈鸣军到村后,第一件事就是带头逐一上门“讨账”,没日没夜干了一个多月,终于追回了全部欠款。接着,村两委又自戴“紧箍咒”,出台村干部“日志、周结算、月述职”、“一岗双责”、“勤政廉政管理规范”等工作制度,并向全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村干部凭着一颗“公心”干事,靠着“要群众做到的事情自己先做到”,在村里树立了威信。去年,在村党支部建议下,依法选举产生村民监督委员会,形成了村两委负责规划、执行,党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表决,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村务、财务监督的工作格局,继而又连续召开村两委工作会议、两委扩大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村级资源发包、工程建设、规费收缴等一系列制度规范。

  蒯家村的变迁,让我联想起最近常常思考的一个问题:我们经常强调要在基层落实科学发展观,到底用什么方式来实践科学发展?生产发展、生活富足无疑是必要内容,但绝不应该以经济发展“一俊遮百丑”。建立和谐、紧密的党群关系,应是题中之义,打造一支能力素质过硬、擅做群众工作的村干部队伍,则是关键所在。围绕这个目标来定制度、树典型、抓落实,是基层组织建设之当前要务,更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探索和实践。

中共宝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刁顺勤

作者:114.238.33.*   发表时间:2009-11-17 17: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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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运动学 刁冰 长春: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作者:114.238.33.*   发表时间:2009-11-28 10: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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