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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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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品纯律师打赢保险理赔官司

本所刁品纯律师打赢保险理赔官司

[提要]:保单约定绝对免赔率为0,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30%,保险公司扣下理赔款,律师代理投保人打官司胜诉。

正文:

近日,投保人北京宝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宝龙公司)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已执行到位。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向宝龙公司如数支付保险赔偿款。北京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刁品纯律师接受宝龙公司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提起了诉讼。

2005年初,宝龙公司为一辆货车向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用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签发了《商用汽车保险单》,且在“重要提示”一栏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驾驶人、商用汽车损失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第三者综合损失责任险绝对免赔率为0”。2005年9月,宝龙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该车由成都返回北京途中,由于大雨路滑,超速行驶发生事故。经交警处理,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派员确认了理赔款数额,但在履行中却扣掉了30%的理赔款。宝龙公司对此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商用汽车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驾驶人、商用汽车损失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绝对免赔率为0等费率调整系数,并相应调整保费-1514元,并依此计算赔款”,同时保险单所附保险条款第10条赔偿处理第(五)项中规定,保险汽车超载、超速行驶肇事的,增加不少于20%的绝对免赔率,直至拒赔。宝龙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系自身超速驾驶而致,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虽然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中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0,但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在此基础上增加30%免赔率的做法符合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宝龙公司要求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返还扣除的车损、施救费30%理赔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宝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品纯律师强调:

首先,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印制好保险格式条款在先,宝龙公司与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经协商重新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新打印的“绝对免赔率为0”在后。该约定是宝龙公司与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之间对格式合同的修订,属于对保险合同的重点条款重新协商的结果,按照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应认定双方新协商的条款的效力。

其次,依据法理,格式条款与约定条款不一致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对方的解释,故法院应当保护宝龙公司的利益。

再次,根据情理,宝龙公司为减轻自己一方负有的违章责任或其他责任时的损失才去投保的,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答应调整保费后,宝龙公司也是为了达到最终绝对免赔率为零的结果。而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是否有权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增加30%的免赔率。二审法院采纳了刁品纯律师的上诉理由,即认为:在双方后形成的特别约定条款与格式条款相矛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解释原则,对于格式保险单中投保人与保险人选择增加的后形成的条款,如果与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则按后增加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效力的原则进行解释,即按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零计算赔偿数额。判决天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如数支付赔偿款项,投保人宝龙公司胜诉。

另,该投保人还有一件类似案件,也已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并已执行。

作者:117.95.17.*   回复:0   发表时间:2010-02-28 0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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