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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秉涛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的出台答记者问

全面构建行政监督体系 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孟宝林 来源:牡丹江日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刁秉涛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的出台答记者问

  2009年12月22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牡政办发[200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此《办法》已正式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标志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跃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更为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支撑。近日,本报记者就我市颁布实施的《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相关内容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刁秉涛。

  记者:请你谈一谈出台《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刁秉涛:我市建立并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民生,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基础相对薄弱,政策法规体系相对滞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通过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学内控体系和行政监督机制,强化行政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营,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因此,出台《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任务。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刁秉涛:公积金中心依据《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牡丹江市实际,于2008年10月初形成《办法》的初稿,会同市人大城环委,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认定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市公积金管委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的意见,几经修改后出台。

  记者:《办法》能够解决当前哪些问题?

  刁秉涛:《办法》的出台能够解决当前制约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五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使之同国务院《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规章建设相对一致,进而扩大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体系;二是解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决策与行政监督的关系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决策与行政监督有着被制约与制约的关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进行行政监督,除日常监管外,还应定期对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行检查,进行适时监督,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三是解决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审计工作制度问题。审计部门依照《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监督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能,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四是解决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务公开和社会承诺服务工作问题。管理中心应加强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单位、个人缴存的权利、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净资产、增值收益等,以及发生的有关重大事项;五是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建立资金流向监控预警制度问题。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设,加强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监督,以加强合规监督的同时,建立资金流向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机制,对管理中心有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分析原因,并向市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记者:《办法》规定哪些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使行政监督职责?

  刁秉涛:主要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和牡丹江银监分局等五个部门。

  市公积金管委会监督职责包括:依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决策的实施,建立严格的会议决策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履行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决策取得实效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每年定期听取财政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银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等。

  财政部门监督职责包括: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对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0]12号)情况进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等。市财政部门应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报市公积金管委会。

  审计部门监督职责包括:依法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管理中心收入、费用支出、损益、收支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年度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的监督职责包括:依法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每季度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向市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等。

  牡丹江银监分局的监督职责包括: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检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等。

  记者: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采取哪些方式?

  刁秉涛: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和定期报送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专项问题按要求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监督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拟定年度行政监督工作计划并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监督部门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记者:当前住房公积金已被社会广泛关注,请您解读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及应履行的职责。

  刁秉涛: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市民生事业和住房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帮助和支持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职责。我们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作用,帮助广大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者协调统一,为建设幸福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125.39.173.*   回复:1   发表时间:2010-12-11 1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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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回复刁秉涛就《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监督办法》的出台答记者问

2010年4月26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的决定》,授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刁秉涛“牡丹江市2007—2009年度劳动模范”称号。

作者:125.39.173.*   发表时间:2010-12-11 13: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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