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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与刁丙振、刁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与刁丙振、刁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1187号
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韩寺镇政府西50米。

代表人韩紫磊,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春林,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合,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刁丙振,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刁振平,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8日,被告刁丙振由被告刁振平以连带责任保证形式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0.00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刁丙振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刁振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愿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被告刁丙振由被告刁振平担保,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08年10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0.005‰;逾期按日利率万分之5.0025计收利息;并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刁丙振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刁丙振借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寺信用社五万元及利息分两次还清,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前偿还一万元,二○○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付清下余本金及利息(自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按约定利率月息千分之十点零零五计息,自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零零二五计息)。

二、被告刁振平对被告刁丙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刁振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刁丙振追偿。

三、如未按本调解书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被告刁丙振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文中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作者:125.39.97.*   回复:0   发表时间:2011-01-27 03: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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