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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沈云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



时间: 04-11 14:45 新闻来源:正义网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正义的守护神,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对于嫌疑人携款出逃的情形,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依《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支持受害单位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比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得更适宜些。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是建立在提起公诉的基础上,在嫌疑人未到案的情形下,就会使得附带民事诉讼变得遥遥无期。而“支持起诉”则不同,民事诉讼只要证据确凿,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也可以缺席判决。另外,支持起诉应由民行检察来行使,相比较检察机关其它内设机构而言,这可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在民事办案上的优势。因此从效能角度上出发,由民行检察采取“支持起诉”的方式来追究携款出逃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损失。(常州新北)


作者:222.184.28.*   回复:1   发表时间:2011-08-21 06: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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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回复刁沈云 :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

走进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刁沈云的办公室,你会发现,除了书之外,基本上没有别的东西。面对书橱里满满一摞的法律书籍,刁沈云告诉记者,这些书籍最能够体现出民行科的特色——要精通所有的部门法。

“其实,掌握法律知识是公正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办案还要靠公正的执法理念”。工作中,同事们公认刁沈云是一个勇于创新的人。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下,如何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面对这一新课题,刁沈云在办案过程中借鉴国外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经验,探索出一条以“调为主,抗为辅”的办案模式,司法实践中效果不错。因有效地借鉴国外司法经验的做法多次受到上级的表扬,刁沈云也分别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民行办案能手”和检察机关专门型人才。

作者:刁品安   发表时间:2011-08-21 0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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