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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的結構共分七章,茲分述如下:第一章 緒論:探討人權在國際法的重要性,並說明本論文的目的和結構。第二章 個人;本章主要是探討個人在國際法地位的演變。我們知道個人在國際法的地位和人權保障有密切關係:個人在國際法的地位受到重視,個人的權利才能得到國際法的直接保障,而且任何重大的侵害人權案件,都可以透過國際法對破壞人權的國家挺出制裁。過去個人在國際法的地位一直受到忽略,所以國際人權保障制度也付之闕如,人權更被視為國內管轄事項。有鑑於此等情形,所以我們首先探討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的演變。第三章 人權保障:人權保障是人類所追求的目標,但在人類的瀝史軌跡中,各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形成不同的人權標準與要求,一般學者把人權觀念劃分為三個階段:(一)十七、十八世紀強調個人自主及免于政府侵犯之權;(二)十九世紀時,強調個人參與政治與社會事務之權;(三)二十世紀強調經濟、社會的權利(註三)。此項劃分無非讓我們了解到人權的內容是不斷的在改變。本章就是想构劃出人權理論的歷史發展,並說明其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所關切的項目。第四章 國際組織與人權保障;人權問題不僅為國內所關切,並且受到國際間的重視,早在國際聯盟( League of Nations)便開始追求有效的國際人權保障,及至聯合國對人權保障更是不遺餘力,不但加諸會員以義務來達成人權的保障(註四),同時又通過多項宣言和公約,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如世界人權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此外歐洲及美洲人權保障制度,對人權保障也有多方面的顧慮。第五章 國內管轄:由於學者對于國內管轄有不同的解釋,因而造成各國對人權問題的爭論。所以在探討人權與國內管轄的關係,必須了解國內管轄的意義。我們從學說和國際實踐行為可以知道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國內管轄或國際管轄,並非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問題。一項原屬於國內管轄的事項,可能因受條約的規範而成為國際管轄問題,所以國內管轄的範圍,應視國際關係的發展而定。第六章 人權與國內管轄:人權與國內管轄的關係,自十九世紀的人道干涉(Humanitaia Intervention)起便受到學者的討論。直到今天,聯合國每當處理人權問題時,便激烈辯論人權與國內管轄的關係。原則上,一個國家如何對待其國民,應該是屬于國內管轄事項,並不牽涉到他國的利益,可是從國際法規發展的階段視之,人權問題並不是屬于不當干涉的事項。聯合國過去處理人權問題的態度,就可以說明重大的人權侵害事項,已不再是屬于國內管轄事項。第七章 結論:從聯合國處理人權的實例,及學者的意見,可以知道人權不再是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項。
作者:114.238.33.* 回复:0 发表时间:2009-07-29 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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