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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DIAO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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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红星的申诉

这社会还有公理吗?
请求上级主持公道
?? ----关于两级法院对我弟不公判决的申诉

我叫刁红旗,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为*********,是五四一电厂干部;我弟叫刁红星,男,1957年4月生,群众,原山西省闻喜县3534工厂工人;2007年8月16日,我弟被山西省闻喜县法院错误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徒刑,我当时就问闻喜法院负责此案判决的审判长赵晓芳,她说:上级干涉此案,我们不好办,若我们独立判决不会判那么重,你们还是赶紧上诉吧。我们从不同渠道了解到是县委政法委在干涉此案,为此我们只好上诉中院,经上诉中院后,但万没想到中院又以〈2007〉运中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又作出了错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我们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存在判决事实不全、不清;责任定位不准、不合理;法理不通、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存在严重执法程序错误等四大方面明显问题与不公;而且严重践踏了我弟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我弟委托代理人,我依法向中院提出此案再审申诉,但时至数日中院一直未给答复,所以我们只好继续上访上诉。
具体理由如下:
一、刁红星为什么会持菜刀冲入会场呢?简要的事实起因是:
1、三五三四工厂当权者2002年6月违反2000年工厂职代会精神和工厂下达的《廊坊分厂集资建房方案》规定,给没有参加集资没交集资款的部分领导(赵洪利、原建平等35人)分了新房,而参加集资又交了集资款的许多职工却不给分新房,或只给小面积的新房(详细名单附后)。为此我弟和其他职工先后多次找厂领导及上级领导,如:新兴铸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杨先炎、张贵生部长,办公室栗美霞主任;廊坊市房改办公室及最后是国资委信访局刘洪飞(电话*********)等,他们都明确要求工厂领导合理妥善解决好职工反应的问题,但工厂领导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法,一直不给解决。2005年该厂准备第二次分配集资建的新房时,计划再分给部分没集资的厂领导,被工人得知后群情激怒,而且先后找领导三年之久不给解决,于是职工集体占了新房。占房后工厂下通知,限2005年11月28日以前搬出,否则严肃处理。职工都在工厂下达通告最后期限内均都搬出了新房,然而工厂仍对占房的人员一一作了处理,但对我弟刁红星处理最重。工厂当权者未经召开职代会通过,当天就擅自决定解除了我弟刁红星与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违法剥夺了我弟的合法劳动权益。
2、 2006年4月该厂当权者迫于职工的上访和上级领导的指责,终于承认了过去分房的错误,又按2000年职代会通过的最初分房规定,给集资人分到了新房(如:李国庆、赵会林、马海泉、崔红光等等)。我的父母也按规定调进了新房,了结了这一桩长达四年之久的分房纠纷。既然工厂承认了过去分房的错误,那么对因分房不公而占房人的不合理处理也应予纠正;但工厂没有;所以才造成我弟一年来多次找领导要求恢复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在找领导期间,厂领导不但不给解决,反而指派保卫人员多次(四次以上)非法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还有一次居然给他带上了手铐;最长一次看管我弟(2006年5月2日至2006年6月底)长达60余天。最后我弟以绝食四天半来抗争,致使其身心和身体各器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损害(证明人:张山宝、常首跃、王红俊、武晋杰0、尹海英、袁建设等等),厂领导怕出人命才下令释放了我弟。2006年7月的一天,因我弟的问题工厂领导长期不给解决,我弟被逼无奈,气愤之下一时想不开爬上七楼办公楼顶平台要跳楼自杀,幸亏被与他过去相好的朋友说服救下(证明人:李国庆)。
3、厂领导这样多次违法派人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的行为,造成我弟精神上很大刺激和高度敏感。2007年3月12日工厂开大会,厂领导个人臆断我弟会闹事,以怕他闹会为由再次派保卫人员把他叫到保卫处看管,让他在保卫处待着并说中午管他饭(证明人:张山宝手机、王红宙、常首跃等);他当时就气愤的和看管他的人争论一番。而后他要上山采野菜(白蒿),保卫人员就跟着一步不离;采完野菜(白蒿)回宿舍他们也跟着。当时他对厂领导派人看管越想越生气,一时失去理智,到宿舍放下野菜(白蒿),拿起一把菜刀,目的是吓开看管他的保卫人员,以便到会场找厂长说理。当他跑到主席台前以气得两眼晕花看不清厂长坐在什么位置,正在叫喊厂长的姓名时,随即就被保卫人员拖出了会场。当时已是11时会议就要很快结束,由我弟引起的骚乱仅影响了会议几分钟,之后会议照常进行完了。由于我弟本身就不是要伤害人,所以也未伤害任何人。事发后当天2007年3月12日我弟就被县公安局抓到看守所。我们对我弟的过激行为也非常生气,认为也应该按治安条例很好的教育教育他。
二、、法院所采信的证人证词多处与证人的实际证言内容不符,如:法院所列举的证人史国峰说:“我给李瑞玖打电话是让他继续做他的工作,而不是因为怕他在庆典会上闹事才打的电话”。而法院却说成:怕他闹会才打的电话,完全篡改了证言词意;证人李国庆说明了我弟要跳楼自杀的全部经过,而法院却说是威胁厂领导,诸如此类不实之词判决书中还有多处。而且工厂领导首先多次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法院只字不提,只强调我弟目无国法,强调我弟的过激行为,并混肴和篡改前因后果,强行加重判刑。难道说国法国法只是给老百姓订的,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三、从本案来看,我弟刁红星冲入会场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工厂领导从分房不公开始、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后长期不予解决,激化矛盾、以及经常派人看管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特别是事发当日厂长直接派人违法看管他,更是激怒他造成这一案件的直接原因和因果关系(前面已说明)。因而,我弟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本不相符,构不成寻衅滋事。法院判决的定性显系错误,由于其定性错误,其法律适用也就当然错误,至于涉及到持刀的原因,更是厂领导长期派人以强制手段和群体对一人的非法看管约束办法,以及当时也是以此手段对付我弟,致使我弟无奈,为摆脱群控找厂长评理而为之的。从后果看也证明了他根本没用刀伤害任何一个人,无任何严重后果,这完全属于治安条件处理的范畴。而法院却无限上纲,上升为刑事案件,并以此为重判。
四、我弟在事发当天,即2007年3月12日就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而一审的法律文书却表述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实际日期相差竞十天,远远超过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的法律规定,且未见公安人员出示任何正当的拘留手续和法律手续。因此,闻喜县公安局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在程序和认定上也存在严重的错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院在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指出的“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量型适当”其结论是错误的,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也是错误。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了合法保障我弟的权益,我依法强烈要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为共同保护对象,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来再审此案。以求社会公平和我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求我弟的不白之冤得到昭雪。??
? 上 诉 人:刁红星委托人:刁红旗
二○○八年元月十五日
附:闻喜县检察院起诉书
闻喜县法院判决书
运城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
律师辨护词
我弟上诉书
证人及证明材料:
1、三五三四工厂《(2000)闻被房字第143号(廊坊分厂集资建房方案)》。
2、(违约分集资建房坑害大多数集资户)上访材料及150余人同意上访人员的签名。
3、未按集资面积分房人员情况。
4、廊坊市房改办公室《关于集资建房问题致山西3534服装总厂的函》。
5、我弟为什么占房的证明人材料。
6、工厂发出〈告示〉要求占房人限期搬出的说明及对占房人不合理的处理文件。
7、为我父母重新调整分房的材料
8、我弟为何要跳楼自杀见证人证明材料
9、史国峰说明工厂开庆典会前给李瑞久打电话的原因。
10、我弟被工厂保卫人员多次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后已绝食四天半才争得自由的证明材料。
11、2007年3月12日事发当天的证明材料。
12、2007年3月12日被县公安局人逮走的证明。
通讯地址:绛县十七号信箱五四一电厂邮编043607
电子邮箱:541DHQ@163.com
电? 话:宅********** 办******** 手***********

作者:121.234.212.*   回复:1   发表时间:2009-11-20 21: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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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回复刁红星的申诉

司法专权,判决不公。

作者:120.15.105.*   发表时间:2009-11-28 2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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