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男,(公元1934~今),安徽枞阳人。著名地方司法教育者。
1960年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青海工作了三十余年,其中从教二十六年。
1994年退休前,任青海省司法警官学校高级讲师、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
任教期间,共给校内外九十多个班级、五千多人(次)讲过课,讲授的课程计十门,即高中语文、政治和历史,大中专的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文书和律师实务等。
发表论文四篇:《不能绝对化》、《略谈佛教道教和儒教的结合和对唐初法律思想的影响》、《浅谈三种法律责任的相互关系》、《行政诉讼的由来和发展》。
编写教材和法制讲座五十多万字。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获省教委从教二十年荣誉奖一次和校级优秀教师奖五次,其中青海卫校和司法警官学校各一次,海北外祁连山中学三次。
任兼职律师十六年,办案百余件,深受好评。历任九三学社青海委教育文化委员会副主任、政法委员会委员和机关支社委员。还是中国法学会、律师协会和青海省教育学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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