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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浅议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之例外/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刁安心


来源:法律教育网 发布时间:2008-11-29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考量的受害人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之设立,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解释》将适用过失相抵的条件,限定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形,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诚如学者所言,危险责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业在一般情形下纵无过失介入仍有损及他人之可能,为求公平起见乃有责令该物或企业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之必要。

  




作者:114.238.33.*   回复:1   发表时间:2010-08-02 22: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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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刁安心/“人肉搜索”与侵犯隐私权



加入时间:2010/5/7 12:56:12
○刁安心
  “人肉搜索”最初是作为一种信息的供需技术存在的。某些网友在论坛上提出一些问题,希望其他网友能够通过各种方法为其提供答案。但随着“人肉搜索”不断展现它的巨大威力,对于网友隐私的保护以及对于网络暴力的防范等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从搜索“虐猫女”、“铜须门”,到“王菲姜岩案”中的群体声讨,再到“辽宁骂街女”事件中的义愤填膺,“人肉搜索”的威力被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无数网友同心戮力的点击、打字与搜索之下,从姓名到照片、从工作单位到电话、从家庭住址到身份证号、从QQ到MSN及邮箱都被公诸于众,“人肉搜索”似乎成了“网络暴力”或是“暴露隐私”的代言词。然而“人肉搜索”仅为当今时代网络技术与传统人工调查结合的产物,这种搜索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很多事件中,网友、包括网站的某些行为已经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缘,逐渐演化为了一种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那么如何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114.238.33.*   发表时间:2010-08-02 22: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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