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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抑制房价并不难——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学思考/作者:刁晓瀛


2010-05-09 13:30:54 发表于:博客中国




关于造成2009年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的原因,我在《残缺的楼市新政》一文里曾做过这样的归纳:(1)2009年中央银行货币的超量发行;(2)银监会和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优惠的房贷政策;(3)地方政府的土地高价竞拍政策;(4)开发商、特别是国营房地产企业对暴利的追求;(5)中央及地方政府为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而实施的巨额投资举措;(6)民众对通货膨胀的预期与对自我保障的担忧;(7)投机商人的炒房。据此,我认为,此次国务院楼市新政仅仅着眼于需求角度,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房价上涨问题的。

由于此次楼市新政是以行政手段干预房地产市场,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因而遭到不少专家和网民的非议。在我看来,要从根本上规范和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唯有走法治的途径,建立或完善有关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制度与操作规范。从这个维度看,抑制房价并非难事,只需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第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曰:“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但第二条却云:“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我们知道,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中央银行具有其不为政府左右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决策,如货币发行及利率和贴现率的调整,并不受中央政府指挥,毋宁说,是央行、议会和财政部相互沟通协调的结果。这就是所谓的经济或金融手段。为了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有必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

第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的条文,赋予商业银行自主制定贷款政策的权力。商业银行的发贷,依据的是银行的规定与客户的信用和风险,而非政府的临时通知。

第三、制定《国营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利润率作出限制,严防国有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暴利。早在200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大洪教授就在《试论市场经济下中国国有企业级国有企业法》呼吁人大制定国有企业法。他认为:“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

第四、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房保障法》,规定政府有义务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出让金、房产交易税及国有房地产企业上缴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来建造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廉租房,并对低收入者提供租房补贴。北京市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面临追究法律责任。王振民代表还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草案明确了公民居住权,以及政府在保障人人有其住所方面承担的责任,还将通过法律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给予保证。我建议,我国《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和制定可借鉴德国《社会法》(《Sozialgesetzbuch》)。

第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利法》,着重对房地产企业谋取暴利的行为作出限制和惩罚。南京大学、江苏省法学会诸多法学专家曾提出,政府部门出台文件直接干预房价,以政府的力量当然可以迫使失控的市场就范;从长远来看,在缺乏明晰法律界限的情况下,政府干预价格容易打扰市场自发秩序。政府对交易公正的维护、对市场暴利的打击,尤其需要获得坚实的法律支持与法律规范———国家应该出台《反暴利法》来遏制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暴利行为。

第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加有关土地出让的条件、价格和收入使用以及不得高价竞拍土地等规定,以此扭转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财政,限制土地出让价格,打击官商勾结,哄抬地价和房价的行为。

第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府)财政法》,以人大委员日常会议或特别会议审议和批准的形式,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支出、财政和行政拨款以及对外援款作出规范。尤其是政府的投资和拨款,一定要由人大审核监督,一定要兼顾民营企业。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随意动用财政收入,无视地方人大和纳税人的存在。比如:上海市政府慷慨允诺给上海市民免费发放世博会入场券。上海有700万户家庭,每户一张300多元的入场券,合计就是20多亿人民币。一个地方政府居然可以不经地方人大审议和批准,随随便便地拨款20多亿,太不把纳税人当回事了!

肯定有人会提出这样的异议:(1)难道制定了几部法律,房价上涨的势头就能得到控制,甚至出现回落?(2)日本、美国以及回归前的香港不也是法制国家或地区,不也曾出现楼市泡沫?

关于异议(1),我以为,制定法律是人大的事,执行法律是政府的事。政府不执行法律,就是政府的失责;出了问题,就应该被追究责任,至少它不会面无愧色地下发几份通知。

关于异议(2),我以为,每个国家出现楼市泡沫的原因各异,每个国家的国民应对楼市泡沫的能力和选择也不尽相同,况且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制本身也有一个完善的过程。在实行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房地产价格主要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而非由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政府行政调控决定的。香港自那次楼市泡沫以来,政府加快了公屋(廉租房)的建造。日本国内便利的交通枢纽使普通国民免遭大城市房价暴涨的祸害。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差别化也使其居民遭受中国国民的那种别无选择的难堪。根据郎咸平的研究,中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实行百分之百商品房的国家(经济适用房也是商品房,只不过是一种由政府和开发商让利的廉价房而言)。中国楼市问题之积重难返,乃是中国有经济领域法律之缺位与政府近十年来在住房保障方面之不作为的必然结果。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高涨并不一定伴随着房价的暴涨与楼市的泡沫,例如德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几乎未出现楼市泡沫。即便房价上涨迅猛,出现楼市泡沫,也不一定会对普通国民的住房权利造成有如我国这番重大的影响。究其因由,法律的健全和政府的作为是最为根本的。

作者:58.242.249.*   回复:0   发表时间:2011-04-27 17: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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