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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4年11月17日10:35 本报讯(记者 杨李一) 昨日记者获悉,原白山市公证处副主任刁玉梅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刁玉梅要做煤炭运销生意,找到当时白山市某公司负责人周某,提出靠挂在该公司名下,成立丰华煤炭运销处。 刁玉梅找到时任中国某银行浑江中心支行建设信用社主任(以下简称建设信用社)的毕良田提出要贷款,作为煤炭运销的流动资金。刁玉梅找到白山市某集团总经理朱某,请其帮忙联系担保单位。浑江某公司会计韩某在空白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担保书上盖章担保,并私自加盖了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章。 刁玉梅手持假担保手续,利用这张空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贷款担保书,1996年12月4日和16日先后通过毕良田贷款共计200万元。毕良田知道这担保手续是假的,给刁玉梅出招:要她将合同和担保书进行公证,以此来避免银行核对担保手续。 刁玉梅又称流动资金不足,让毕良田再给贷款100万元。毕良田在刁玉梅未提供担保情况下,在1997年1月20日又私自决定发放贷款100万元。刁玉梅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当即用80余万元分别购买了一辆三菱牌吉普车和一辆奥迪牌轿车,并在账户大量提取现金,后来又购买两处门市房和用巨款送女儿到加拿大留学等。建设信用社催收贷款时,刁玉梅认为她与信用社签订了购房协议,而信用社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60万元为借口而拒不归还贷款。 1996年11月,在丰华煤炭运销处成立前,由于刁玉梅急于买车做煤炭运销生意又没有资金,便与毕良田商量暂时借用建设信用社的资金。毕良田明知刁玉梅用款买车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在11月18日私自将本单位公款30万元借给刁玉梅,并和她携款去长春市某经贸公司购买五辆解放牌货车。1996年12月5日,刁玉梅用在建设信用社的第一次贷款40万元将此款归还。 1996年,刁玉梅利用担任白山市公证处公证员和受公证处委托担任白山市建设信用社公证法律顾问的职务之便,经多方努力,为白山市某集团公司争取到贷款1000万元,刁为此合同亲自作了公证。集团总公司经理朱某给刁玉梅50万元回扣款。 近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刁玉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毕良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222.184.28.* 回复:0 发表时间:2011-10-09 14: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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