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谱录LOGO

姓氏:

拼音:DIAO  

03-09

927682次

2人

33个

3630个

5041人

246部


[主楼] 将调解进行到底

作者: 丁雷 发布时间: 2007-03-19 09:11:00
编者按:
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有效的司法途径。对于法官来说,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旦调解不成,所有的努力便付之东流。在我们的法官群体中就有这样一批人,他们本着法官的责任和职业意识,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竭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日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许家才、刁元战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诉讼调解进行到底,成功地调解了两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借助外力,成功调解相邻纠纷案

侯辉玉与赵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因确认楼梯间所有权纠纷于2004年进行行政诉讼,案经省高院终审判决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所争议的位于固镇县城关镇黄桥路1号楼一楼的南、北楼梯间原属于固镇县土产公司。1998年被上诉人即占用该楼一楼南楼梯间。2003年1月8日,固镇县土产公司将该南楼梯间售与被上诉人,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上诉人将该南楼梯间的一部分改造为门面房使用至今。2004年4月12日固镇县土产公司将该楼第二、三层共计八间售与上诉人,2005年3月10日,上诉人取得了上述楼房的产权证,不包含一楼南楼梯间。该楼一楼北楼梯间,被上诉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现上诉人侯辉玉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赵军立即搬出被其侵占的南楼梯间,以排除妨碍,同时恢复北楼梯间的正常通行。

许家才法官在接手该案以后,发现该案争议的楼梯间还涉及其他相邻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案表面看似简单,实际却不简单,为了充分了解案情,掌握第一手材料,许家才决定亲自前去勘验现场,他认真地测量了双方争议的楼梯,画出平面图,对引发纠纷现象、起因、矛盾的焦点有一个全盘的了解。与此同时,为了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且避免本案当事人与其他相邻关系人发生新的矛盾,在庭审中他还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庭审后近十余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并邀请被上诉人赵军的亲戚帮助做调解工作。由于有了被上诉人亲属的参与调解,既疏导和钝化了矛盾纠纷,也在一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终于被许家才的真诚所感动,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不损害其他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赵军拆除位于固镇县城关镇黄桥路1号楼一楼南楼梯间的门面房,恢复该楼梯间的原状;侯辉玉对位于固镇县城关镇黄桥路1号楼一楼北楼梯间相邻关系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双方打了三年官司,终于握手言和,同乘一辆出租车来中院领取调解书。

这类案件如果一纸判决了事,法官可以少讨不少麻烦,但却免不了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法官立足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深入到案情之中,抓住细节不放,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服疏导,终于使案件出现转机,纠纷迎刃而解。有道是,功夫做到细处,矛盾何愁不弥;法官多费心力,百姓更添温馨,值!

苦口婆心5次调解 一民转刑案件得到调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光海、胡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泽成相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以前就因相邻土地使用权发生多次打骂的情况,此案经过公安、镇政府多方调解均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经一审法院调解多次也未能达成调解意见。该案上诉后,刁元战做为案件主审法官,通过了解案情得知,被上诉人由于其家出路被堵后长期得不到建房,影响儿子娶妻致使家人内部均产生重大矛盾,进而吵打,以至于被上诉人当时觉得活着确实没意思,产生了和对方动武的想法。通过多次接触,刁元战感到案件的严重性,该案如果处理不好,将会造成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在了解到此案的背景之后,刁元战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如果直接判决,固然很容易就可将此案了结,然而绕在邻里之间的结,必将会越结越死。考虑到原本关系很好,双方当事人因缺乏沟通,是导致双方关系僵化,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他决定从邻里感情入手,寻求化解的突破口,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同时,增进当事人的沟通和理解,重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他在审判长的指导下耐心反复地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先是当庭调解不成,然后通过电话多次调解,后来又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三次当面调解,每次都是从一上班一直谈到下班整整半天,不知道讲了多少道理、事实和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功夫不负有心人,看到刁法官为了缓和他们之间的邻里关系不厌其烦的调解,让原本已多年不往来的他们坐在一起面对面的倾心交谈,双方当事人都被感动了,双方都表示愿意和对方和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诉人从其家住房西边另行为被上诉人开出一条通道的调解方案,一起很可能酿成重大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两家多年的积怨终化干戈为玉帛,现两家的邻里关系又和好如初。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222.184.28.*   回复:0   发表时间:2011-11-28 09:14:35

族谱录纪念网
 
发表回复:
标题:
 
内容: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插入超链接 插入图片
  您目前尚未登录,立即 登录 | 免费注册
 
 
验证码:   
 

注意:严禁发表任何含有侵害他人隐私、侵犯他人版权、辱骂、非法、有害、胁迫、攻击、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诽谤、淫秽、灌水、种族歧视、政治反动、影响和谐等内容的一切不良信息。经发现后将无条件删除,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该内容发表者承担。请慎重发表!网站稳定来之不易,大家一起努力,共建和谐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