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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幼女案——P45 来源:网络舆情三农内参 时间:2009-7-8 一、概述 2008年8月15日,贵州习水县城西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某小学六年级女生李瑜被人骗出后遭强奸。经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批示,遵义市公安局派员进入习水秘密调查取证。2009年4月3日,《中国青年报》率先报道习水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被依法逮捕,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反响。4月8日,习水县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将择日宣判。其间,围绕“量刑轻重/案件定性”、“律师拒绝为被告辩护”等话题的激辩成为各媒体和网民关注的焦点。 二、网络论坛、博客观点倾向分析 强烈谴责犯罪嫌疑人(29%) 百度“习水吧”网民:习水有你们这样不要脸的市民是耻辱。以前提到家乡还自豪,大家都晓得习酒,又是革命老区。我现在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习水人了,全国人民都知道习水出了几个败类!如果法律不能判你们死刑,你们就自尽,不要再让你们的家人跟着丢人现眼。 对犯罪分子课以重刑(23%) 人民网网民“舒源一梦”:法律的腐败是一个国家腐败根源的直接体现!乱世用重典!和谐也需要讲究规矩!为了保护弱小的孩子,为了根除腐败、惩恶扬善、正本清源,应该公正处理,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质疑案件定性(15%) 人民网网民“许远国06”:吴天喜也好,当今贵州习水所谓幼女卖淫也好,都是用暴力手段,如果按此量刑,估计很多人的脑袋要搬家,是不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脑袋,而栽赃不是成年人强奸幼女,而是幼女要卖淫呢?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妇女儿童保护法》,有《刑法》界定的量刑标准,但是,更有的是拿法律当儿戏的人!当强奸幼女的丑行败露后,为逃避罪行,竟然把责任推到不谙世事的幼女身上,硬说她们是卖淫,天理何在?法律道德何在? 问责当地政府(14%) 新浪浙江网民:把习水相关人员的职务都降下来!一件显然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不是由当地警方而是上级公安机关“偷偷”侦破出来,这难道还看不出那些相关人员有问题吗? 呼吁完善民主法治(5%) 中华网网民“木冬瓜”:德才兼备才是选拔干部的标准!如果有能无德,只不过是社会的一条蛀虫,有了职权只会让那些蛀虫衍生出更多的蛀虫!让领导干部到群众中来吧!让群众来监督领导吧!群众的眼睛是最雪亮的,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干部的选拔活动里去吧!我们不要西方式的选举,但是需要中国式的民主。请给人民群众充分的选举权和监督权。 关注律师“拒辩”事件(14%) ——网民对此事件的态度与媒体大相径庭 网民“98779”:这样举国痛骂的事情,谅谁是律师也不大敢去辩护吧!这些活该的家伙,就让他们去死也不为过。法律这个东西就是为了维护尊严。他们不要尊严,律师当然也就觉得没必要去帮助他们了。 网民“邹日明”:作为律师有义务为任何人辩护,但律师也是人,人是有良心和良知的。(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分析师 刁炜)
作者:222.184.28.* 回复:0 发表时间:2011-12-18 08: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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