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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楼] 刁云利的申诉

投诉主题:年轻时参军为国伤残,老时财产被人抢夺,无人替做主,没人敢管
发布时间:2009/10/14 22:21
尊敬的领导:
我是刁云利,济南市天桥区清河社区居委会人,无工作。系部队退伍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7级。
一、基本事实
2003年3月,清河居委会打着旧村改造的旗号,采取停水停电断路等暴力手段致使无法正常生活,迫使我家搬迁。我家房子总面积为979平方米,而对方只补给35万元钱,至今未签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诺给予村民待遇至今也未兑现。而且对方强占房屋后没有拆除,而是装修一新,租给他人经营汽车生意,自己收取租金。
二、处理经过
万般无奈,2004年6月,我起诉到济南市中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清河村居委会违反了拆迁必须以原建筑灭失为条件的基本原则,实属以欺诈手段骗取原告房产之行为”,判决对方返还房屋。对方上诉后,省法院认为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省法院又进行再审,维持了原来的判决,但又主张“至今清河居委会仍不拆除房屋,其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应有哪个部门监督……你可以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也就是说,清河居委会以拆迁为名取得房屋后进行商业经营的行为违法与否,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让找其他相关部门。对方洋洋得意,扬言宁可花上几百万,也不让我告赢。对方有钱有势,以权欺负一名残疾退伍军人。其后我多次赴京到省上访,至今无果。
三、上访理由
1、清河居委会逼迫我全家搬出后,没拆除房屋,装修后对外出租,搞盈利。
《济南时报》2003年11月13日第4版的整版报道文章《直面城市拆迁之痛》中有一段话:“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比如,有的城市以市政动迁名义,让原住居民搬出后,对其建筑并没有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变成商业用房。这种迁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建设管理部门专家说,拆迁应当以原建筑物的灭失为条件,否则就不能应用拆迁补偿条例。房子如果没有拆除而发生产权转移,应属于市场买卖行为。”显然,我家房屋的遭遇符合这篇文章报道的情况。
  2、清河村委会口头承诺给予的村民待遇至今未兑现。
  979平方米的房屋只给了35万元的现金,口头承诺的村民待遇没有兑现,至今也没有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尽管我家接受了部分现金,但由于当时不知道我家的房屋不在清河居委会拆迁范围以内(事实已经证明),更不知道他们强迫我家搬出去以后,自己装修后,对外出租。那时也不知道清河居委会的拆迁行为违法,只是后来济南时报陆续报道这种所谓的旧村改造是违法行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自己的房子被清河居委会采取违法的手段骗走。
四、上访要求
请求相关部门责令清河居委会按今年房屋拆迁时市场价赔偿,并返还非法占用期间的经营所得。或者按2003年拆迁时清河居委会的规定,即凡是清河村村民,就根据航拍时拍照的房屋面积补偿,拆一平方补偿一平方。这是我家作为清河村村民应该享有的待遇。
各位领导,我作为7级革命伤残军人,本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优待和照顾。可现实发生的事实是,我的合法财产被代表党和政府的村委会违法巧取豪夺,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处理此事的时候,几乎就是代表清河村委会的利益跟我交涉,帮村委会说话,丧失了党性,忘掉了自己的职责,逼我走上漫漫上访路。我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没钱无势力,只能靠进京赴省上访、期望碰到清官帮我说话,替我做主,否则,我就只能继续上访。
上访人:刁云利

作者:60.168.23.*   回复:0   发表时间:2012-05-10 0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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