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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刁冀方 陈瑛 发布时间:2009-11-04 16:20:52 2009年11月2日,宁铁中院依法执结了一起涉及地方政府的特殊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2003年,广西某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形式取得某县民政局殡仪馆的工程承建权,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因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之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县民政局偿付原告工程欠款。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区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偿付欠款的义务。建筑公司遂向某市中院申请执行该案。某市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县民政局是代表某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由县政府承担偿付工程款的义务。 因此某市中院裁定变更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但是最终由于各种因素,该法院未能执结这起案件。2009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给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在接到指定裁定书和通知后,宁铁中院立即派出多名执行法官前往某县,分别向被执行人该县民政局、县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冻结了该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该县政府对此提出异议,宁铁中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异议。随后被执行人县民政局、县人民政府对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向广西区高院提出复议,区高院经审查,维持了宁铁中院的裁定。在宁铁中院依法扣划执行款141万元后,被执行人又再次向宁铁中院提出异议。宁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再次依法驳回了被执行人的异议。被执行人在收到扣划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至此,这起纠缠了6年的老案终于依法执结。 由于该案涉及地方政府、工程欠款和农民工等敏感问题,且案情复杂,在执行中,宁铁中院执行法官一方面注意做好对申请人的安抚工作,积极有效地劝阻当事人上访;另一方面又能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这起案件的执结,充分体现了宁铁中院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突出“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有效地树立了铁路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威信。
作者:222.184.28.* 回复:0 发表时间:2013-01-19 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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