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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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一直是所占比例最多的,有的地方甚至能达到50%以上。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对法律的了解,以及受外出打工等因素的影响,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离婚案件虽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最大,但近几年来,该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以前的百分之四十几到现在的百分之五十多,且一直是稳中有升。加上现在各地民事案件数量的增加,因此,离婚案件的绝对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是年龄呈年轻化趋势。以前离婚年龄一般均在30岁以上,婚龄一般在10年以上,而现在虽然30多岁要求离婚的比例仍然较多,但40岁以上的已经较少,低于30岁,婚龄只有几年,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几天也为数不少。 三是调解率增加。以前当事人对离婚大都采取对立情绪,很难调解,有的甚至已判决几次离婚,被告方仍然还不同意离婚,大有与婚姻共存亡的心理。现在,当事人对离婚虽然有的心里不同意,但基本接受现实,经过做工作后,基本都能接受调解,即便不能调解的,也能接受判决结果。 四是结案时间缩短。以前一个婚姻案件,结案时间一般要在两个月以上,现在一般不到20天。 五是对立情绪减少。 六是财产争议较少。现在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同意离婚,或对婚姻已不存希望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小孩抚养方面,财产方面虽有的也有要求,但与以前相比,则简单得多。 七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主要在于女方。通过对近几年离婚案件的统计,以女方作为原告的,约占离婚案件的近70%,在以男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中,又有近一半是因为女方有外遇,在上述情况中,95%以上的女方是外出打工人员。 八是公告类案件增多。由于人口的流动,以及对离婚的不同意,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方式对付法院的案件审理。法院通知不到,送达又因本人不在难以直接送达,而其家人又不告知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因而造成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或法律文书的情形大量增加。 针对新形势下的离婚案件,法官在审理时也应当与时俱进,要及时调整思路,改变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审理好离婚案件。 一是要提高效率。由于案件数量猛增,如再像以前那样按步就班,强调法官的主动调查职能,三番五次调解,势必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形成恶性循环。所以,针对新情况下的案件审理,法官必须树立效率意识,提高办案效率,缩短结案时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决。 二是要提高业务水平。新形势下的婚姻案件,有着新的特点,人的思想、认识均与以前有所改变,同时,新的情况也不断出现,所以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更新思维观念,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尤其现在财产类型的多样化,不仅有关系复杂的有形财产,而且还有无形财产的价值计算;不仅有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合伙人、股东等的共有财产;不仅有夫妻一方约定的个人财产,还有法定的只能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等等。因此,法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规定,才能轻松驾驭,正确处理。 三是强化调解意识。现在由于男女双方对立情绪减小,对离婚现实的接受态度有所改善,许多案件都有调解的空间,有的即使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但其内心也知道婚姻已不存希望,只要我们多做工作,注意调解艺术、技巧,绝大多数婚姻案件都有可能通过调解结案,即便有的调解不成功,也可以起到钝化矛盾,减少冲突的作用,避免出现过激行为。 四是依法维护受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由于现在的离婚案件,绝大多数存在一方见异思迁、有第三者插入的情形,而且有的一走不归,对家庭及子女长期不尽义务,将家庭责任完全抛给另一方,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对另一方构成较大的伤害。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是法官要注意对《婚姻法》第46条的释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惩治不忠诚于婚姻的当事人;二是要注重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以前抚养义务的补偿、以后抚养责任的承担要全面考虑,不让不忠诚者在经济上再占便宜;三是尽量考虑受害人的意见,虽然婚姻法规定不以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但作为民事案件,也应当考虑社会效果,注意案件处理的社会影响,倡导健康的誉论导向,体现正确的价值观,故在处理时应尽量考虑受害人对婚姻的意见,没有特殊情况或法定情形,应以受害人的意见作为主要参考;四是在财产分割时,也应体现保护受害人与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是注意处理技巧,减少公告案件。现在在家务农或在当地打工的人员较少,应诉手续、法律文书大多难以直接送达,如果简单地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势必造成大量的公告案件,这将严重影响结案周期与结收案比。因此,在处理这类情况时,要注意一定的技巧,尽量减少公告的适用。一是要查清未到庭或未能送达的原因,有的是当事人收到手续后拒不到庭,有的家里人代收后转告当事人,但其拒不到庭,有的确实是在外暂时未能联系上,导致未到庭,承办法官应当对此原因进行认真调查,弄清未能到庭的真实原因,既不能简单缺席判决,也不能轻易适用公告;二是调查时要注意技巧,在调查未到庭原因时,应当与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庄邻或地方村组干部等人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注意从言谈中寻找线索,分析谈话人的心理状态,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以从中寻找真实原因,如能认定当事人已经收到或知道应诉手续拒不到庭的,则可依法缺席判决;三是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对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收到或知道的,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可依法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作者系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121.234.212.* 回复:0 发表时间:2013-05-19 05: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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