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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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部
这社会还有公理吗?请求上级主持公道?? ----关于两级法院对我弟不公判决的申诉我叫刁红旗,男,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为*********,是五四一电厂干部;我弟叫刁红星,男,1957年4月生,群众,原山西省闻喜县3534工厂工人;2007年8月16日,我弟被山西省闻喜县法院错误的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徒刑,我当时就问闻喜法院负责此案判决的审判长赵晓芳,她说:上级干涉此案,我们不好办,若我们独立判决不会判那么重,你们还是赶紧上诉吧。我们从不同渠道了解到是县委政法委在干涉此案,为此我们只好上诉中院,经上诉中院后,但万没想到中院又以〈2007〉运中刑一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又作出了错误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我们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存在判决事实不全、不清;责任定位不准、不合理;法理不通、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存在严重执法程序错误等四大方面明显问题与不公;而且严重践踏了我弟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我弟委托代理人,我依法向中院提出此案再审申诉,但时至数日中院一直未给答复,所以我们只好继续上访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刁红星为什么会持菜刀冲入会场呢?简要的事实起因是:1、三五三四工厂当权者2002年6月违反2000年工厂职代会精神和工厂下达的《廊坊分厂集资建房方案》规定,给没有参加集资没交集资款的部分领导(赵洪利、原建平等35人)分了新房,而参加集资又交了集资款的许多职工却不给分新房,或只给小面积的新房(详细名单附后)。为此我弟和其他职工先后多次找厂领导及上级领导,如:新兴铸管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杨先炎、张贵生部长,办公室栗美霞主任;廊坊市房改办公室及最后是国资委信访局刘洪飞(电话*********)等,他们都明确要求工厂领导合理妥善解决好职工反应的问题,但工厂领导采取阳奉阴违的手法,一直不给解决。2005年该厂准备第二次分配集资建的新房时,计划再分给部分没集资的厂领导,被工人得知后群情激怒,而且先后找领导三年之久不给解决,于是职工集体占了新房。占房后工厂下通知,限2005年11月28日以前搬出,否则严肃处理。职工都在工厂下达通告最后期限内均都搬出了新房,然而工厂仍对占房的人员一一作了处理,但对我弟刁红星处理最重。工厂当权者未经召开职代会通过,当天就擅自决定解除了我弟刁红星与该厂签定的劳动合同,违法剥夺了我弟的合法劳动权益。2、 2006年4月该厂当权者迫于职工的上访和上级领导的指责,终于承认了过去分房的错误,又按2000年职代会通过的最初分房规定,给集资人分到了新房(如:李国庆、赵会林、马海泉、崔红光等等)。我的父母也按规定调进了新房,了结了这一桩长达四年之久的分房纠纷。既然工厂承认了过去分房的错误,那么对因分房不公而占房人的不合理处理也应予纠正;但工厂没有;所以才造成我弟一年来多次找领导要求恢复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利。在找领导期间,厂领导不但不给解决,反而指派保卫人员多次(四次以上)非法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还有一次居然给他带上了手铐;最长一次看管我弟(2006年5月2日至2006年6月底)长达60余天。最后我弟以绝食四天半来抗争,致使其身心和身体各器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损害(证明人:张山宝、常首跃、王红俊、武晋杰0、尹海英、袁建设等等),厂领导怕出人命才下令释放了我弟。2006年7月的一天,因我弟的问题工厂领导长期不给解决,我弟被逼无奈,气愤之下一时想不开爬上七楼办公楼顶平台要跳楼自杀,幸亏被与他过去相好的朋友说服救下(证明人:李国庆)。3、厂领导这样多次违法派人看管限制我弟人身自由的行为,造成我弟精神上很大刺激和高度敏感。2007年3月12日工厂开大会,厂领导个人臆断我弟会闹事,以怕他闹会为由再次派保卫人员把他叫到保卫处看管,让他在保卫处待着并说中午管他饭(证明人:张山宝手机、王红宙、常首跃等);他当时就气愤的和看管他的人争论一番。而后他要上山采野菜(白蒿),保卫人员就跟着一步不离;采完野菜(白蒿)回宿舍他们也跟着。当时他对厂领导派人看管越想越生气,一时失去理智,到宿舍放下野菜(白蒿),拿起一把菜刀,目的是吓开看管他的保卫人员,以便到会场找厂长说理。当他跑到主席台前以气得两眼晕花看不清厂长坐在什么位置,正在叫喊厂长的姓名时,随即就被保卫人员拖出了会场。当时已是11时会议就要很快结束,由我弟引起的骚乱仅影响了会议几分钟,之后会议照常进行完了。由于我弟本身就不是要伤害人,所以也未伤害任何人。事发后当天2007年3月12日我弟就被县公安局抓到看守所。我们对我弟的过激行为也非常生气,认为也应该按治安条例很好的教育教育他。二、、法院所采信的证人证词多处与证人的实际证言内容不符,如:法院所列举的证人史国峰说:“我给李瑞玖打电话是让他继续做他的工作,而不是因为怕他在庆典会上闹事才打的电话”。而法院却说成:怕他闹会才打的电话,完全篡改了证言词意;证人李国庆说明了我弟要跳楼自杀的全部经过,而法院却说是威胁厂领导,诸如此类不实之词判决书中还有多处。而且工厂领导首先多次侵犯人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法院只字不提,只强调我弟目无国法,强调我弟的过激行为,并混肴和篡改前因后果,强行加重判刑。难道说国法国法只是给老百姓订的,这不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三、从本案来看,我弟刁红星冲入会场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工厂领导从分房不公开始、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后长期不予解决,激化矛盾、以及经常派人看管他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特别是事发当日厂长直接派人违法看管他,更是激怒他造成这一案件的直接原因和因果关系(前面已说明)。因而,我弟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本不相符,构不成寻衅滋事。法院判决的定性显系错误,由于其定性错误,其法律适用也就当然错误,至于涉及到持刀的原因,更是厂领导长期派人以强制手段和群体对一人的非法看管约束办法,以及当时也是以此手段对付我弟,致使我弟无奈,为摆脱群控找厂长评理而为之的。从后果看也证明了他根本没用刀伤害任何一个人,无任何严重后果,这完全属于治安条件处理的范畴。而法院却无限上纲,上升为刑事案件,并以此为重判。四、我弟在事发当天,即2007年3月12日就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而一审的法律文书却表述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实际日期相差竞十天,远远超过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的法律规定,且未见公安人员出示任何正当的拘留手续和法律手续。因此,闻喜县公安局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判决在程序和认定上也存在严重的错误。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院在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指出的“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量型适当”其结论是错误的,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也是错误。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为了合法保障我弟的权益,我依法强烈要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为共同保护对象,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态度来再审此案。以求社会公平和我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以求我弟的不白之冤得到昭雪。??? 上 诉 人:刁红星委托人:刁红旗二○○八年元月十五日附:闻喜县检察院起诉书闻喜县法院判决书运城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律师辨护词我弟上诉书证人及证明材料:1、三五三四工厂《(2000)闻被房字第143号(廊坊分厂集资建房方案)》。2、(违约分集资建房坑害大多数集资户)上访材料及150余人同意上访人员的签名。3、未按集资面积分房人员情况。4、廊坊市房改办公室《关于集资建房问题致山西3534服装总厂的函》。5、我弟为什么占房的证明人材料。6、工厂发出〈告示〉要求占房人限期搬出的说明及对占房人不合理的处理文件。7、为我父母重新调整分房的材料8、我弟为何要跳楼自杀见证人证明材料9、史国峰说明工厂开庆典会前给李瑞久打电话的原因。10、我弟被工厂保卫人员多次看管限制人身自由,后已绝食四天半才争得自由的证明材料。11、2007年3月12日事发当天的证明材料。12、2007年3月12日被县公安局人逮走的证明。通讯地址:绛县十七号信箱五四一电厂邮编043607电子邮箱:541DHQ@163.com电? 话:宅********** 办******** 手***********
作者:121.234.212.* 回复:1 发表时间:2009-11-20 21:58:33
司法专权,判决不公。
作者:120.15.105.* 发表时间:2009-11-28 2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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